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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某军,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5日夜,被告人李某窜到开封县X乡X村云XX的窑厂盗窃干坯车一台(价值2520元)、电瓶五块(价值1000元);后又窜至卢XX的窑厂盗窃电瓶十五块(价值4678元);后窜至袁坊乡X村委湾堤村宋X家中盗窃红色金狮牌三轮车一台(价值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云XX、宋X等的陈述,证人吴XX的证言,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其它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12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永涛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郭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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