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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四川川东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7-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广法民初字第6号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广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郑某某,男,49岁,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工作。

被告四川川东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冬林,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四川川东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川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兵、代理审判员杜银、代理审判员张学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张冬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查明,2004年2月,被告在广(广安)南(南充)高速公路距岳池县收费站500米处,以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岳池翠湖风光”的摄影作品为版面制作“岳池翠湖”路标牌,使用至今。被告的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且未在“岳池翠湖”路标牌上署名作品权利人。

本案在审理中,经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被告川东公司赔偿原告郑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

二、由被告川东公司向原告郑某某当面赔礼道歉;

三、被告可在现使用范围继续使用原告的“岳池翠湖风光”摄影作品;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川东公司承担(原告垫支的400元由被告另行向原告支付)。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亦同意经双方签字即生法律效力,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审判长胡兵

代理审判员张学明

代理审判员杜银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杨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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