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山公共交通公司、上海丰溢复合纸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4-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9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山公共交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丰溢复合纸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7)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8日,发包方上海宝山公共交通公司(以下简称宝山公司、甲方)与承包方浙江省诸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05年3月29日经核准登记更名为广大公司、乙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的公交月浦保养场仓库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建筑面积2,657平方米,工程总造价x元;本工程为钢结构;工程于2003年4月15日开工,至2003年8月30日竣工。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按时交付使用,工程竣工时及时书面报告甲方,甲方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十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决算送交甲方和建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决算一个月内将决算审查完毕并结算工程款。合同补充说明,本协议执行时,各条款均按补充协议办理。同日,双方又签署与上述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第十三条补充说明中载明:该项目由甲方立项,仓库建成后,由租用方租用,建设期的仓库工程费用全部由租用方承担。同时承担施工期间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如因以上各项原因引发各种经济民事法律责任均由租用方自行负责。该合同落款的“租用方”处盖有上海丰溢复合纸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溢公司)的公章。合同签订后,广大公司于2003年4月5日开工,工程于同年7月底竣工。丰溢公司与广大公司未办理验收手续,工程完工后由丰溢公司投入使用至今。自2003年5月31日至2004年4月27日止,周某国共收到丰溢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336,000元。广大公司确认周某国系代表公司收取工程款,该款均已收到。广大公司认为,施工中增加了桩基工程量,宝山公司和丰溢公司对增加的桩基工程款互相推诿,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宝山公司支付桩基工程款265,902元,并要求丰溢公司对该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本案系争两份合同为补充关系,桩基工程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广大公司陈述自2003年7月起,广大公司就桩基工程费用陆续向宝山公司和丰溢公司以口头的形式催要,宝山公司和丰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广大公司表示不要求对桩基工程款进行审价。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就系争工程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相关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确认上述合同中包含了桩基工程,广大公司现主张有增加桩基工程项目,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广大公司未就增加桩基工程的事实提供证据,对该主张难以采信。广大公司表示不要求进行审价,其主张增加桩基工程价款人民币265,902元缺乏事实依据,难以采信。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原告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宝山公共交通公司支付桩基工程款人民币265,902元,并要求被告上海丰溢复合纸材有限公司对该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广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施工中有增加的桩基工程量项目,宝山公司和丰溢公司均未提出异议,理应支付增加的工程款。请求本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时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宝山公司和丰溢公司辩称:1、桩基部分包含在原合同中,原审时广大公司对此亦认可,并无增加的桩基工程项目;2、广大公司一直未主张过桩基工程的费用,被上诉人原审审理中才看到广大公司提供的结算单,广大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003年4月8日的两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相关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原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上述合同中已包含了桩基工程,广大公司主张施工中桩基工程有增加项目,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现广大公司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工程中有增加的桩基工程项目,且宝山公司和丰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而广大公司又表示不要求进行审价,故广大公司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广大公司诉称工程中有增加的桩基项目,本院实难采信。广大公司诉请宝山公司支付增加桩基工程价款265,902元,并要求丰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99元,由上诉人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梅萍

代理审判员虞恒龄

代理审判员陈俊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仇祉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