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召峰,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安远县X镇X村上塘村X组。
委托代理人钟晓涛,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上诉人唐某甲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系被上诉人唐某甲之子。
法定代理人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X号。
以上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伟斌,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安远县X镇X村支部书记,系被上诉人唐某甲侄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赣州市机电建筑总公司。住所地:赣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远县卫生局。住所地:安远县城。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美荣,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远县版石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万寿,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机电建筑总公司项目经理,住安远县X镇东江源大道X号。
委托代理人谢某红,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欧阳召峰因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远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阳召峰于200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阳召峰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欧阳召峰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上诉人欧阳召峰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军
代理审判员郭海平
代理审判员陈正
二00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宋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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