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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陈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9-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6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振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所(略),现住上海市X路X号X楼。

委托代理人王小咪,上海市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炜,上海市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双方曾于2005年5月签署技术服务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由被告提供全面技术服务指导,与原告合作经营位于浦东高某大同路X-X号“芝麻开门阿里巴巴专业儿童摄影名店”。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技术指导费12万元和品质保证金10万元,并按被告要求投入23万元对店面进行了装修、购买有关经营设备。但其后由于被告疏于指导,原告的经营持续恶化。故诉请本院依法判令解除技术服务合作经营协议、由被告退还保证金10万元和6万元技术指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某双方友好协商,于2006年9月18日签订协议,就和解内容达成一致,双方对此予以确认。现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所涉纠纷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系争技术服务合作经营协议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终止;

二、被告陈某某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高某返还品质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原告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7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黎

代理审判员徐俊

代理审判员倪红霞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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