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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温县X镇X村农民。2003年3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4月6日被取保候审,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高、郑朝伟、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与武德镇X村女青年王某乙开始同居生活,至2009年底,王某家务琐事离开程某。2010年1月,被告人程某某因与王某的婚姻问题和王某多次协商未果,并发生摩擦。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纠集多人闯入王某乙家,将王某父母王某甲、史某某打伤,并将王某屋门损坏。

2010年3月17日,被告人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案审理期间,经调解,被告人程某某赔偿王某甲、史某某经济损失2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甲、史某某、王某乙陈述,证人马某证言、现场照片、前科判决书、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滋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该有自首情节,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0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桂芳

审判员樊国迎

人民陪审员樊长印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新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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