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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斜桥公寓房屋业主委员会与上海川香火锅楼有限公司、上海景鸿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73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景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羚,上海市国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浦区斜桥公寓房屋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肇周某421弄X号X室。

负责人孙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根放,上海市宝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川香火锅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上诉人上海景鸿贸易有限公司因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5)黄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景鸿贸易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羚,被上诉人黄浦区斜桥公寓房屋业主委员会之负责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根放、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海川香火锅楼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5)黄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时一并作出处理。

审判长郑梅萍

代理审判员陈俊

代理审判员吴海港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肖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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