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简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简某某,女,1967年6月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简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简某某诉称:因被告生活作风方面的原因,2008年3月出走至今,期间从未与我联系及抚养子女,其夫妻关系早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

被告李某某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姻系他人介绍后于198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先后生育一子一女,男孩李某阳20岁,小女儿李某燕6岁。因双方性格各异及家务琐事等方面原因,夫妻间经常闹矛盾,直至被告于2008年3月份出走至今。期间从未与原告联系和抚养子女。为此,原告以夫妻关系完全破裂为由起诉来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虽系他人介绍,但结婚时双方完全自愿,婚后感情尚好,并先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双方性格各异及家务琐事等方面的原因,被告外出不归不履行夫妻及抚养子女义务,被告应负主要责任。为维护社会安宁、家庭和谐,同时建议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简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简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二审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永

审判员范德银

审判员张泽普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