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蕙兰瑜伽信托公司(x),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x林荫大道X号W大楼X层。
法定代表人x。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音像艺术出版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丁字桥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社社长。
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水东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恩,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道荣,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蕙兰瑜伽信托公司诉被告湖北音像艺术出版社、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公司、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蕙兰瑜伽信托公司以尚需查清部分事实为由,于200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蕙兰瑜伽信托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蕙兰瑜伽信托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5,505元,由原告蕙兰瑜伽信托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某
代理审判员寿仲良
代理审判员陆萍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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