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柯南雄,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嘉兴市乍浦兴盛某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经济开发区X村。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负责人。
上诉人上海三协服装有限公司因进出口代理合同价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5)静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吕奕红、柯南雄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于2005年10月12日变更委托代理人吕奕红为薛某某。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5)静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汤征宇
代理审判员庄龙平
代理审判员朱志红
二00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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