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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锦泰紧固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9-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6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锦泰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算山。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雅萍,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玉鑫,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2A室。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建竹,上海市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锦泰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5)浦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5月26日,锦泰公司与米迪菲五金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迪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米迪菲公司向锦泰公司购买紧固件。合同签订后,锦泰公司将货物运送至宁波港口,由米迪菲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签收。上海浦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公司)系米迪菲公司出口代理商,为该批货物办理通关、结汇等手续。嗣后,浦东公司应米迪菲公司要求将部分货款直接支付给锦泰公司。嗣后,锦泰公司认为其系与浦东公司发生了买卖业务往来,要求浦东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未果,故锦泰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浦东公司支付货款2,044,686。46元并偿付该款自2005年2月9日至同年3月16日按每月千分之六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15,135元。

原审法院认为,锦泰公司与浦东公司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锦泰公司虽认为其与浦东公司直接发生买卖合同关系,但却无法提供合同原件;而浦东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系米迪菲公司的出口代理商;米迪菲公司也证实系其与锦泰公司发生了买卖合同关系,浦东公司仅为米迪菲公司代理出口业务;且锦泰公司也当庭确认,签收货物的陈某系米迪菲公司的工作人员;故锦泰公司系与米迪菲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浦东公司仅是米迪菲公司的出口代理商。锦泰公司又称米迪菲公司是代表浦东公司向锦泰公司购货,相应权利义务应由浦东公司承担,但锦泰公司不能就此提供证据,从米迪菲公司与锦泰公司签订合同、其工作人员签收货物、又委托浦东公司代其付款的行为可见,米迪菲公司的行为是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而非代理浦东公司的受托行为。买卖合同关系具有严格的相对性,仅应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锦泰公司向浦东公司主张货款权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对锦泰公司的诉请不予采信。遂判决:驳回锦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09元由锦泰公司负担。

锦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买卖合同是锦泰公司和浦东公司双方签订的,虽提交的是传真件,但该份合同是米迪菲公司以浦东公司的名义签订的,锦泰公司业已履行了合同的交货义务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给浦东公司,浦东公司也支付了部分货款,故买卖合同关系建立在锦泰公司和浦东公司双方之间,浦东公司应支付锦泰公司货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锦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浦东公司答辩称,锦泰公司与浦东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增值税发票并未收到过,也未抵扣过,锦泰公司是和米迪菲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审判决是正确的,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在审理中又查明:锦泰公司提供的货物交付装箱清单上注明的客户为米迪菲公司;米迪菲公司曾向锦泰公司发传真,要求锦泰公司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浦东公司;由锦泰公司开具给浦东公司的号码为NO.x、NO.x、NO.x、NO.x的增值税发票已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地税局认证通过。

本院认为,锦泰公司系与米迪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中也由米迪菲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签收了货物,从双方往来文件看锦泰公司对于其是与米迪菲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是明知的,虽锦泰公司向浦东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也由浦东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本院注意到浦东公司系锦泰公司与米迪菲公司买卖合同业务中米迪菲公司的代理出口商,米迪菲公司也曾指令锦泰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浦东公司,故上述行为实则是一种代开和代付行为,同时米迪菲公司也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了上述事实。而锦泰公司认为米迪菲公司系浦东公司的代理人则无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锦泰公司认为其与浦东公司发生买卖合同业务往来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09元,由上诉人宁波锦泰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茂馥

代理审判员顾煜麟

代理审判员王峥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季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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