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大昆工业园区X路X号X号楼X-12。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彦,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灵皮件厂,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邵鸣,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知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灵皮件厂、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9月22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阿凡提卡通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人民币1,755元。
审判长陆卫民
审判员吴登楼
代理审判员周庆余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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