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昆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X路西翥园一期X栋一层铺面。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马巍、曹文华,云南兴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宝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邵艳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行政部主管,住昆明市官渡区X乡X村。(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千禧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杨明东,云南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宝树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千禧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周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邵坚
审判员孟静
代理审判员卢娜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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