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巍山县巍宝彝族染织厂与云南孙某某律师事务所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云高民二终字第1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云高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巍山县巍宝彝族染织厂。住所地:云南省巍山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孙某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事务所主任。

上诉人巍山县巍宝彝族染织厂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孙某某律师事务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大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巍山县巍宝彝族染织厂于2006年1月9日以其正在与云南孙某某律师事务所协商和解、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巍山县巍宝彝族染织厂自愿向本院撤回上诉,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巍山县巍宝彝族染织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本院减半收取为x元,由上诉人巍山县巍宝彝族染织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学朴

代理审判员杨国俊

代理审判员张宇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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