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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被告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

被告徐某

原告蒋某与被告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伟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系上下邻居。被告在其北向墙体窗户下擅自违章搭建两间鸽棚,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拆除位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违章搭建的鸽棚,恢复原状;并承担诉讼费。

原告对己主张提供下列证据:一、房屋产权证,证明原告是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所有人。二、照片复印件3张,证明被告违章搭建的状况。三、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证明2010年5月,上海诚信中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认定被告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予以整改。

被告徐某辩称,确认其搭建两间鸽棚,愿意对鸽棚改建,也同意不再养鸽子,但不同意将鸽棚全部拆除。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系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人,双方系上下邻居。2005年左右,被告在其北向墙体窗户下擅自违章搭建两间鸽棚。2010年5月,上海诚信中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认定被告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予以整改。但被告迄今未履行。原告认为被告上述构筑物,影响了原告的生活,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未能调解解决纠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擅自在其北向墙体窗户下擅自违章搭建两间鸽棚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原告的居住生活带来不便,由于被告对原告造成妨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违章构筑物的诉请,事实清楚,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位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违章搭建的鸽棚,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严伟雄

书记员周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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