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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1955年生。

委托代理人陈惊涛,和漯河市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娄某某,女,1962年生。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0年元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惊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18日在源汇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尤其原告患病住院后,被告不尽妻子的义务,不对原告进行护理和帮助,反而离家出走,经原告亲属四处寻找杳无音讯,原告在家只有靠父母、姐妹及邻居的接济和帮助维持生活。原告认为双方无任何感情可言,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并承担共同债务和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娄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告娄某某相识,并于2006年7月18日在漯河市源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9月20日原告马某某患病住进本市中心医院,被告娄某某不对原告进行护理和扶助,而是离家出走至今。原告马某某认为在原告病重之际,不对原告抚养和扶助,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并承担共同债务和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原告马某某、被告娄某某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原告马某某有病期间住院四次,共花费医疗费x.96元,购买血白蛋白药物花费4192.04元。在此期间,原告马某某因看病借冯社会人民币x元,并于2009年10月23日向冯社会出具借条一份。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娄某某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一般,所以,在原告马某某患病住院期间,被告娄某某不履行妻子的扶养扶助义务,对原告马某某不进行照顾和护理,而离家出走没有音讯,对原告马某某造成极大的伤害,从而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马某某在患病住院期间,因看病所借他人人民币x元,仍属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有原告马某某、被告娄某某共同偿还。原告马某某诉称因看病还借其姐妹和父母亲各x元,因原告与被借款人系亲属关系,又没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离婚。

二、原告马某某在患病住院期间所借冯社会人民币x元,属共同债务,由原告马某某、被告娄某某共同偿还。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伟

审判员陈付生

审判员李红歌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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