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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建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0日8时28分许,林州市X镇X村张一X因其后院邻居苏某某家建房垒门楼及房基分道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和殴打。林州市公安局临淇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在让双方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时,双方再次发生殴打,苏某某方有冯XX、苏某X、侯一X、韩XX、苏某X等人,张一X方有张二X、张三X、张四X、赵XX等人,双方发生互殴,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苏某某将张四X的母亲李一X揪倒致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一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已与被害人李一X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伤情鉴定结论、调解协议书、证人侯二X、葛XX、李二X、张五X、侯二X、苏某X、冯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一X的陈述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方林太

审判员张文根

审判员高洁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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