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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与李某乙摄制权纠纷案

时间:2006-03-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宜中民三初字第00015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宜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X路X号金宝大厦17-G2座。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浩,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颖,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西安电影制片厂电视剧《村官》导演。

委托代理人郑世平,湖北惠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电影制片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延某某,该制片厂厂长。

原告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5日诉被告李某乙、第三人西安电影制片厂电视剧《村官》摄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浩、宋颖,被告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郑世平到庭参加诉讼。西安电影制片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6月10日,原告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湖北省当阳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共同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第三人西安电影制片厂签订一份《电视连续剧〈村官〉摄制协议书》,约定该剧由原告和当阳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独立制作。同年6月15日,以原告为甲方,以当阳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为乙方与被告李某乙为丙方的三方签订一份《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村官〉协议书》,约定三方共同投资拍摄该剧,由原告担任主拍方,负责全剧拍摄的管理和财务管理,并由三方成立剧组,开立帐户,进行工作。但被告李某乙未经原告和当阳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的许可,私自设立了西安电影制片厂《村官》摄制组。2005年9月6日,未经原告和当阳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同意,在李某乙的主持下私自在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开机,对电视连续剧《村官》单独进行摄制。原告认为:李某乙的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作为主拍方的拍摄权,同时也构成了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俱状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侵犯原告电视剧《村官》的摄制权;2、停止电视剧《村官》后期制作和处置工作;3、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x元;4、确认被告对电视剧《村官》无权拍摄。

被告李某乙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庭审答辩称:被告的行为都是合法行为,是履行合同的行为,并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许可。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投资款而主张独立摄制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第三人西安电影制片厂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许可西安电影制片厂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村官》,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编号为甲第X号。2005年5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2005年度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第二批)上予以公布。2005年5月12日,《村官》(原名《村官上任三把火》)原创作者谭发来、《石头湾》原创作者李某(李某新)及西安电影制片厂导演李某乙签订一份《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石头湾(村官)〉剧本合作合同》,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第一条、鉴于《石头湾》(16集)实际容量仅为8—10集,而《村官》(20集)容量饱和并相对成熟,故以《村官》为故事主体,将《石头湾》部分情节和创意并入《村官》;第二条、合并事宜由李某乙主持,谭发来执笔,李某参与;第三条、版权占有分配,谭发来50%(10/20),李某(李某新)〈稿费6/20全部归李某新〉30%(6/20),李某乙20%(4/20);第四条、根据三方占有份额,谭发来自愿将该剧本处置权委托李某乙负责,故《村官》与《石头湾》合并后的剧本处置权由李某乙全权负责。2005年6月10日,西安电影制片厂作为甲方,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和当阳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电视连续剧〈村官〉摄制协议书》,决定联合摄制电视连续剧《村官》。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第二条、版权。1、乙方拥有制作完成后的该剧版权(包括其一切衍生物的版权);2、甲、乙双方共同拥有该剧获奖荣誉权;3、甲、乙双方共同拥有该剧完成片每集片尾的联合摄制署名权(甲方在前,乙方在后)。第三条、投资。1、甲、乙双方共同认定该剧制作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2、该剧由乙方全额投资,独立制作;甲方不承担经济盈亏责任。第四条、合作。1、甲方负责该剧的立项工作,并负责向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报审剧本,获取开拍令。负责制作中的月报工作,完成片的报审及落实发行许可证的工作。有关该剧报批立项、剧本审查,完成片审查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列入成本。2、该剧由甲乙双方共同监制。相关人员的署名,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承担相关义务,享受相应待遇。片头片尾完整字幕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最后签字认定。完成片的片头片尾署名格式为:出品西部电影集团,出品人延某某,总监制王占良,总策划丁小鹏、孙毅安,监制李某民,联合制作西安电影制片厂、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当阳市文化体育旅游局。3、乙方必须按照经甲方、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艺术处审查通过的剧本制作该剧。4甲方不介入该剧的制作,由乙方自行承担制作方面的工作和责任。5、乙方负责处理与剧作者、词曲作者和其他主创及工作人员的著作权或劳务关系,并应签订书面协议予以明确。。第五条、管理费。1、乙方须向甲方缴纳管理费,优惠标准每集壹仟伍佰元,共计人民币为叁万元整。2、该剧摄制完成后,实际集数超过本合同规定的部分,乙方应向甲方补交管理费,标准不变。同日,西安电影制片厂将该剧本报请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查通过,获取开拍令,其备案编号为[2005]第X号,编剧为子龙,导演兼主演为李某乙,制片主任为李某乙,制片人为李某琳,监制为李某民,开机时间为2005年6月等。同日,李某乙以《村官》剧组的名义向西安电影制片厂交纳电视剧《村官》部标管理费x元。2005年6月15日,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甲方)、当阳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乙方)和西安电影制片厂李某乙(丙方)签订一份《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村官〉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第二条、甲乙丙三方各自出资额度为:甲方200万元,乙方150万元,丙方150万元。(其中主创人员筹资50万元作为后期使用)。第三条、甲方作为该剧的主拍方,负责全剧拍摄的管理和财务管理,其财务管理由其它各方共管。第四条、电视剧的开拍时间暂定为2005年7月20日,拍摄地点在长阳、当阳两地。第五条、资金安排为:7月10日到位30%,8月10日到位30%,9月10日到位40%。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乙双方各支付10万元作为开机准备的资金。第七条、违约责任:甲乙丙三方按照上述各条款履行的,视为守约;若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执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上述合同签订后,西安电影制片厂的导演李某乙认为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未履行投资的义务,另寻其他合作伙伴。2005年9月6日,二十集电视连续剧《村官》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举行了开机仪式,并随之开始制作活动。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认为西安电影制片厂、李某乙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的独立制作及主拍权,同时构成违约;李某乙认为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未履行投资义务,构成违约,双方发生争议而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的过程,原告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乙于2006年3月16日达成协议,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放弃上述各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并且放弃对李某乙的诉讼权利,但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享有电视连续剧《村官》“制片人”的署名权。2006年3月20日,原告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腾越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和其他费用123元,共计533元,本院决定收取266元。

审判长王赞雄

审判员叶绪刚

审判员高强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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