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国灵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一中民二(民)再终字第6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一中民二(民)再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灵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浦工业区奉浦北道X号201-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良,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越,上海市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上海国灵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灵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1月1日作出的(200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本院于2004年8月11日以(2004)沪一中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委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方珠敏出庭支持抗诉。国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良,金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长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认定,金桥公司因要实施位于浦东新区X村X街坊项目建设,经其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于1997年11月19日作出《关于结合金桥新村X街坊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同意金桥公司在台儿庄路以东、胶东路以南,杨高路以北,荷泽路以西地块上结合金桥新村X街坊18、X号楼建设修建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面积为1,400平方米,防护等级为六级。平时为自行车库,战时为人员掩蔽。项目总建筑面积为70,000平方米。1999年,国灵公司与金桥公司就共同开发金桥新村X街坊住宅小区签订《联合开发建房协议书》,约定由金桥公司提供金桥新村X街坊北块,占地34.49亩,作为联合发展建造基地,该地块计划建造多层住宅25,300平方米。金桥公司负责征地动拆迁、吸劳养劳、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建设等工作和费用。国灵公司负责立项、请照、设计等前期工作、组织施工及投资。2000年初,双方签订《“联合开发建房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国灵公司同意接受金桥公司联合开发金桥新村南二北块建房基地的权益转让,并同意支付金桥公司已在该基地投入的全部开发资金相应补偿费共计人民币22,418,500元。双方共同完成前期工作,并以双方名义报批用地计划、项建书、可行性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计划等。国灵公司全权委托金桥公司办理规划设计等具体工作,并以国灵公司名义签订设计合同,费用由国灵公司承担。同时国灵公司支付给金桥公司委托费用,协议另订。金桥公司接受国灵公司全权委托,并对该项目实施投资管理;金桥公司提供的土地应达到“七通一平”的标准和住宅建设配套费所规定的内容。即拆除所有地面和地下构筑物、平整场地、提供建设所需的临电、临水、临时道路接口,提供上水、污水、雨水、电力、通讯、煤气(天然气)、道路的正式接口、负责道路红线之外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公益性”;国灵公司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将委托金桥公司指定的监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销售咨询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委托协议另订。施工合同以国灵公司名义签订。该补充协议签订后,国灵公司向金桥公司支付了22,418,500元补偿款并单独开发北块。国灵公司在签订该补充协议前明知1997年批复的1,400平方米防空地下室均建于北块,而当时并未提出要金桥公司分担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费用。国灵公司于2000年初开始防空地下室的施工,防空地下室建于北块X号房和X号房两处,上述防空地下室均验收通过。竣工后实际面积共计1,341.11平方米。2002年2月7日国灵公司起诉要求金桥公司给付人防工程款918,206元等。

原一审法院认为:国灵公司在2000年受让整个北块项目建设时明知金桥南二街坊70,000平方米项目配套的防空地下室均建于北块而未提出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用要金桥公司分摊,双方在《“联合开发建房协议书”补充协议》中也明确金桥公司负责道路红线之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公益性),1,341.11平方米防空地下室全部位于北块,道路红线内。综合上述情况,应当认为全部人防地下室的建设费用已约定由国灵公司承担。遂于二○○二年八月六日作出判决:国灵公司要求金桥公司给付人防工程款项918,20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92元,由国灵公司负担。判决后,国灵公司不服,上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原二审认为,双方就共同开发金桥新村X街坊住宅小区签订的《联合开发建房协议书》及《“联合开发建房协议书”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联合开发建房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国灵公司同意接受金桥公司联合开发金桥新村南二北块建房基地的权益转让,并同意支付金桥公司已在该基地投入的全部开发资金相应补偿费。本案争议的人防工程款承担问题虽在《联合开发建房协议书》与《“联合开发建房协议书”补充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但双方在《“联合开发建房协议书”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金桥公司负责道路红线之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公益性),1,341.11平方米防空地下室全部位于北块,道路红线内。国灵公司在受让北块项目时,也明知防空地下室建于北块,在签订《“联合开发建房协议书”补充协议》和建造防空地下室时未向金桥公司提出防空地下室费用分摊事宜,现国灵公司要求金桥公司承担防空地下室费用,没有合同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抗诉机关认为:人防工程的配套是法定义务,国灵公司在签订协议和实际建造防空地下室时未向金桥公司提出费用分摊事宜,但从未放弃对人防配套费的主张,原判认为双方合同约定金桥公司负责道路红线之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据此确定其他义务由国灵公司承担是不恰当的,认为金桥公司应承担918,206元人防配套建造费用。

再审中,国灵公司认同抗诉意见,认为双方合作分工的界限并不仅仅以红线内外作为标准,人防配套工程面积和费用的测算是以房地产开发量计算的,金桥公司承担人防配套工程是法定义务,现双方合同未明确约定,要求判令金桥公司给付国灵公司人防工程款项918,206元。

金桥公司则认为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已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包括法定义务)作出约定,金桥公司也承担了公建配套等法定义务,但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分工是以区域作为划分依据即确定红线内外为界限。国灵公司明知所需建造的1,400平方米人防地下室是整个房地产项目即70,000平方米的配套,也明知建造位置是在其分工负责的范围内,按照人防工程“谁投资,谁使用”的原则,现由国灵公司作为自行车库利用,自己并不主张该使用利益,国灵公司测算建造费用时应考虑该因素。故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再审查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无误。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原一审中,国灵公司承认对人防地下室建造在合作项目范围内是清楚的。该事实也有1999年11月4日签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单(申请人为国灵、金桥公司)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人防配套工程费用的承担是否明确约定。国灵公司与金桥公司就共同开发金桥新村X街坊住宅小区签订的《联合开发建房协议书》及《“联合开发建房协议书”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根据1997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批复,讼争的1,341.11平方米人防地下室当时虽作为金桥新村X街坊70,000平方米建设项目的配套,但已确定该工程建造于北块,人防工程项目作为北块工程建设项目在双方联合开发建房合同范围内,国灵公司在与金桥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时对此也是明知的。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建房协议书”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金桥公司负责道路红线之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项目(公益性),金桥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约定清楚,双方在合同条款中虽未将人防工程项目费用的承担进行表述,但是合同对双方义务的分工是以红线内外区域进行划分,人防地下室位于北块,道路红线内,由此可以认为该人防地下室的建设费用已约定由国灵公司承担。抗诉机关认为,双方合同对人防工程项目费用未作约定,缺乏事实依据。人防配套工程虽属法定义务,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对履行该义务所作出的约定,只要完成该配套项目即可。既然国灵公司在双方约定时对由其建造人防配套工程未提出异议,而且在实际上也完成了1,341.11平方米人防地下室的建造并承担了建设费用。因此,现要求金桥公司分摊人防地下室的建设费用,于法无据。原判决驳回国灵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8,384元,由国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沙茹萍

审判员丁正阳

审判员姜国幸

二OO四年十一月八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