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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县一得万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开封县一得万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存公司)诉被告开封县一得万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得万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天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得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存公司诉称,周口市农科院于2002年6月20日对周麦X号申报了植物新品种权,“周麦X号”品种于2003年11月6日通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2003年9月1日农业部授予周口市农科院“周麦X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证书号为:第x号。品种权号为:x.3。为更好的保护周麦系列小麦新品种自主知识产权,维护周口市农科院拥有的“周麦X号”植物新品种权。本着能迅速打击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行为的目的,特授权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为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案件唯一诉讼主体进行司法诉讼,并行使和承担诉讼过程中的全部权利与责任。授权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止。被告一得万公司在未经原告方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以商业为目的、生产自上包装在开封市2009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供种中在各个良种补贴乡镇供种点上大量销售“周麦X号”,数量达24.96万斤。被告一得万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天存公司“周麦X号”小麦种的生产和市场销售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9条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一得万公司:1、停止对原告天存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2、赔偿因侵权给原告天存公司造成的损失4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天存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1、企业法人经营执照1份;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1份;3、植物新品种证书1份;4、植物新品种保护费年费缴费收据2份;5、授权书2份;6、农作物审定证书1份。

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天存公司享有“周麦X号”植物新品种权的合法权利,并经授权进行侵权诉讼。

第二组:1、开封县小麦良种补贴项目供种合同复印件1份;2、25公斤包装周麦X号小麦种实物照片2张;3、25公斤包装周麦X号小麦种实物1袋。

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一得万公司在良种补贴过程中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大量销售“周麦X号”,构成侵权。

第三组: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规定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执行价0.87元。该组证据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

被告一得万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对原告天存公司提交的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周麦16”小麦品种于2003年9月1日被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人为周口农科院,品种权号为:x.3,证书号为:第x号。2009年9月1日周口农科院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天存公司为“周麦16”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案件唯一诉讼主体进行维权诉讼,并行使和承担诉讼过程中的全部权利与责任;授权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

原告天存公司在杜良乡农民王建处取得“周麦16”良种补贴专供小麦一袋,该产品包装袋正面显示如下内容:1、品种:良补专供周麦16;2、净含量:25Kg;3、包装单位:开封县一得万种业有限公司;5、地址:开封县城青年大道北段X号;6、电话:0378-x;7、商标:“一得万”图文组合商标。

本院在审理(2010)郑民三初字第X号原告天存公司诉河南开封一得万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天存公司申请,从开封县农业局调取了开封县农业局与一得万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签订的《开封县小麦良种补贴项目供种合同》,合同编号为x,需方(全称)为开封县农业局,供方(全称)为开封县一得万种业有限公司。该合同第一项规定了合同内容及金额,其中显示“周麦16”小麦品种的供种面积3.12万亩、规格25公斤、数量24.96万公斤、单价3.5元/公斤、小计87.36万元人民币。

另查明,《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中规定了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0.87元。

本院认为:“周麦16”小麦品种经国家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按时交纳了品种权费用,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周口农科院的授权委托,天存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周麦16”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独立提起诉讼。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案中,被告一得万公司未经品种权人周口农科院的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在开封县2009年小麦良种补贴乡镇供种点上大量销售“周麦16”小麦品种,其行为侵犯了周口农科院的植物新品种权,对原告天存公司要求被告一得万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周麦16”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X号《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该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五十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2009年9月24日,开封县农业局与一得万公司签订的《开封县小麦良种补贴项目供种合同》约定:一得万公司2009年销售“周麦16”小麦品种24.96万公斤、单价3.5元/公斤、总价款87.36万元;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0.87元,考虑到上述一得万公司侵权销售的“周麦16”小麦品种的范围、数量、合理利润及原告天存公司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3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X号《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县一得万种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周麦16”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二、被告开封县一得万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十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6元,由原告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被告开封县一得万种业有限公司负担6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富强

审判员赵磊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时玉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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