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高民终字第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爱乐服装鞋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X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英斌,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爱乐服装鞋业(福建)有限公司职员,住安徽省芜湖市X区沿河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狄达斯国际有限公司(adidasInternationalB.V.),住所地荷兰王某阿姆斯特丹1062KR,威廉敏娜皇后广场30号。
法定代表人保罗•安德烈亚斯•茹尔当,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晖,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X区和平里中街X楼X门X号。
委托代理人程学琼,女,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X区人民大学静园X号楼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健力佳爱乐体育用品商店,住所地北京市X区石景山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瑞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上诉人爱乐服装鞋业(福建)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7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理由是:本案中,涉嫌侵犯阿狄达斯国际有限公司商标权的商品由我公司生产,商品上的“AILE”图形商标也是由我公司使用,故无论从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来说均应是福建省晋江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该诉讼应由我公司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阿狄达斯国际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指控爱乐服装鞋业(福建)有限公司、北京健力佳爱乐体育用品商店和北京瑞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共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涉嫌侵权商品的销售商北京健力佳爱乐体育用品商店和北京瑞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X区内,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爱乐服装鞋业(福建)有限公司所提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爱乐服装鞋业(福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任忠萍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孙娜
钟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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