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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35岁。

委托代理人刘群芳,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女,31岁。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群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2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在郾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因相识时间较短,双方了解不深,被告在2003年6月中旬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

被告夏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夏某某于2002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24日登记结婚。2004年4月26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夏某某婚生一女,取名赵XX。被告夏某某于2004年6月中旬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赵某某诉请与被告夏某某解除婚姻关系。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共同生活,互敬互爱,共同对家庭和抚养子女履行义务。被告夏某某于2004年6月中旬离家外出至今未归,长达6年之久(实际分居已2年以上),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应予准许。结合本案实际,婚生女跟随原告赵某某生活为宜。婚生女赵某茹的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财产分割问题,由于被告未到庭,对原、被告的财产无法核实,本案不宜处理,可另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赵XX由原告赵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赵某峰负担。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红伦

审判员李珊珊

代理审判员刘亚伟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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