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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虎都服装有限公司、池某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5-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鲁民三终字第2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鲁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虎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大院之二702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存忠,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E12。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池某某,男,住所地,济南泺口服装精品市X排X号。

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都(中国))与广州虎都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虎都)、池某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济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广州虎都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虎都委托代理人王存忠、虎都(中国)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0年3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x号商标,注册人泉州市新城西裤服装厂,该商标上部为呈回头状的老虎图案,下部为英文“x”。1996年3月28日,该商标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泉州虎都制衣有限公司。2002年2月6日,该商标核准转让受让人为福建虎都服饰有限公司。2004年8月21日,该商标核准转让受让人为虎都(中国)。

1995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x号商标,注册人泉州市新城西裤服装厂,该商标上部为“虎都”二字,下部为汉语拼音“hudu”。1996年3月28日,该商标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泉州虎都制衣有限公司。2002年2月6日,该商标核准转让受让人为福建虎都服饰有限公司。2004年8月21日,该商标核准转让受让人为虎都(中国)。

虎都(中国)系从事服装、服饰生产的企业,“虎都”商标于2001年2月26日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虎都牌西裤T恤于2002年1月15日获得中国品牌管理体系指导委员会颁发的首届中国十大经典品牌荣誉证书,虎都牌西服西裤、T恤衫于2003年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颁发福建省名牌产品证书,虎都牌西裤于2003年12月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第x号商标于2004年6月11日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颁发的福建省著名商标,虎都品牌于2004年6月28日获得世界品牌实验室颁发的中国500强最具价值品牌荣誉证书,虎都(中国)生产的虎都牌西裤于2004年9月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证书,虎都(中国)于2004年11月18日竞标获得中央电视台2005年广告服装类“标王”即广告金额第一,虎都(中国)于2004年11月获得人民日报市场信息中心颁发的中国市场产品质量用户满意首选第一品牌证书,福建省高级法院(2004)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x号、第x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虎都(中国)于2004年12月28日获得福建省企业市场占有评委会、福建省企业信息中心联合颁发的国内市场占有率100强证书,虎都(中国)于2005年1月获得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中国企业报社、中国质量与品牌杂志社、中国十大影响力品牌推选组织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中国品牌建设十大杰出企业证书,虎都(中国)于2005年1月1日获得福建日报社、福建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联合颁发的2004年闽派服饰品牌产业推动大奖,虎都(中国)法人代表董事长郭某某于2005年元月1日获得福建日报社、福建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联合颁发的闽派服饰十年发展风云人物荣誉证书,虎都品牌于2005年3月获中国服装协会颁发的2003-2004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荣誉证书,虎都(中国)于2005年3月获得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中国企业报社、中国质量与品牌杂志社、中国十大影响力品牌推选组织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中国西裤十大影响力品牌荣誉证书。

广州虎都系从事服装设计、销售的企业,成立于2002年10月18日。2003年11月7日,广州虎都受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的第x号商标,为一虎的白描图。2005年5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第x号商标,该商标标识为“x”,注册人广州虎都,广州虎都公司在广州万佳服装批发市场设立总经销处,其产品在济南、南京等地销售。广州虎都在其产品上使用标有“广州虎都服装有限公司”字样的标牌。广州虎都在南京玉桥市场的经销场所使用标有“虎都休闲西裤”字样的招牌。广州虎都在济南泺口服装精品市场的经销场所为池某某在该市X排X号的经营店,该店销售广州虎都公司所生产的服装产品,其店门招牌上标有“广州虎都服装有限公司”字样,“虎都”二字突出使用,比其它文字字体大,池某某在《齐鲁晚报》上刊登招商广告,其用语为“广州虎都裤类招商”。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广州虎都公司和池某某使用“虎都休闲西裤”、“广州虎都裤类招商”招商用语和在标注企业名称时突出使用“虎都”二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独占使用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同时,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池某某在标注广州虎都公司的企业名称时突出使用“虎都”二字,侵犯了虎都(中国)对第x号“虎都”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广州虎都公司和池某某在经营中使用“虎都休闲西裤”、“广州虎都裤类招商”招商标识,不属于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将虎都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上述标识误导相关公众,使相关公众将两行为人经营的服装与虎都(中国)第x号“虎都”注册商标联系起来,从而损害虎都(中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行为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虎都(中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池某某是广州虎都的特约经销商,且虎都(中国)无证据证实池某某明知或者应知自己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而实施,故池某某只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广州虎都公司既是上述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相关服装产品的生产者,其应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广州虎都使用“虎都”二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是否有权责令广州虎都停止使用“虎都”作为企业的字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处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中字号相冲突的问题。处理该问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范围的原则。本案中,虎都中国公司的商标注册早于广州虎都公司注册成立时间,且在广州虎都公司注册成立之前使用虎都(中国)商标的服装及品牌在服装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虎都(中国)的商标于2004年12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虎都(中国)在2005年取得中央电视台服装类广告“标王”,证明虎都(中国)商标的美誉度及知名度在业内处于很高水平,因此,广州虎都公司以“虎都”二字作为企业字号,并使用在同类产品上,明显违反诚实信用,是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造成消费者认为虎都(中国)与广州虎都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其目的是使相关公众将虎都(中国)所生产的服装产品与广州虎都公司所生产的服装产品相混淆,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

综上所述,广州虎都公司和池某某在生产、销售服装产品中不当使用“虎都”二字,侵犯了虎都(中国)对第x号“虎都”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两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广州虎都公司在后注册并使用“虎都”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对虎都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广州虎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确有必要责令广州虎都在一定期限内变更企业字号。虎都(中国)要求广州虎都公司和池某某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与虎都(中国)所举证证明的两被告的侵权形式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虎都(中国)要求两被告销毁具有“虎都”字样的各种标签、吊牌、织麦、包装物及广告宣传资料,应属于停止侵权的执行内容,本院不再另行判处。虎都(中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减少的利益,并且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亦无法查实,但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属实,并参考被告的侵权地域、范围,时间长短及虎都(中国)的广告宣传投入,虎都(中国)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定被告应负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广州虎都和池某某立即停止侵犯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第x号“虎都”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广州虎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虎都”二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广州虎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四、驳回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由广州虎都服装有限公司承担人民5010元。

一审宣判后,广州虎都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广州虎都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公司字号登记时间早于虎都(中国)取得“虎都hudu”商标时间;广州虎都标明自身企业字号,属于合法经营;广州虎都不认可“虎都hudu”为驰名商标,一审亦未就此作出认定,故不应扩大保护。两企业的经营行为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2、广州虎都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将池某某的行为认定为广州虎都突出使用虎都(中国)商标,属认定事实错误。3、法院判决广州虎都变更企业名称不当。

虎都(中国)答辩称,1、广州虎都公司使用“虎都”二字作为工商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虎都”商标注册使用时间远早于广州虎都公司注册成立时间。“虎都”注册商标的在先保护权利与该商标的主体所有者何时受让取得无关。“虎都”注册商标及其所有者的“虎都”字号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广州虎都作为同业经营者,以“虎都”二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是不正当竞争。2、人民法院有权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字号名称产生冲突时,对该冲突进行民事审判处理。广州虎都以“虎都”二字作为企业字号,其目的是使相关共众将虎都(中国)所生产的服装产品与广州虎都所生产的服装产品相混淆,造成公众的误认误购。人民法院有权判令其停止使用,以制止其侵权,维护市场公平秩序。3、池某某经营广州虎都公司产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州虎都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虎都中国公司及一审法院均查取了池某某经销广州虎都的服装产品,而且广州虎都自认了侵权产品。因此,广州虎都公司诉称池某某行为与其无关不能成立。池某某处提供了广州虎都公司的许可证明,说明广州虎都公司与池某某存在着直接的法律关系。南京公正处的材料也证明了广州虎都公司侵权的情况。4、广州虎都公司在业内没有较高知名度,是靠“傍名牌搭便车”的手段,混淆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购买。

池某某在诉讼中未提供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广州虎都表示认可,仅就一审法院将池某某突出使用“虎都”二字的行为认定为广州虎都的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对当事人异议部分将在后一并裁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广州虎都使用“虎都”二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广州虎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虎都(中国)第x号“虎都hudu”商标权的侵犯。三、法院判决广州虎都变更企业名称是否适当。本院将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上述争议焦点逐一作出分析。

一、关于广州虎都使用“虎都”二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若经营者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不但会扰乱市场秩序,也会损害相关消费者与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认定广州虎都使用“虎都”二字作为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要考虑以下几项因素:

(一)第x号“虎都hudu”商标与“虎都”字号的使用时间。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虎都hudu”商标注册时间为1995年9月14日,2004年8月21日商标转让与虎都(中国)。广州“虎都”字号的注册时间为2002年10月18日。从时间来看,“虎都hudu”商标注册时间早于广州虎都字号的注册时间,商标注册使用在先。广州虎都以虎都(中国)受让商标时间晚于字号注册时间为由抗辩其字号使用在先,混淆了商标注册与商标受让的不同。附载于“虎都hudu”商标之上的权利应自该商标注册之日产生,权利由商标所有人享有。虎都(中国)受让商标后即受让取得了该商标权。因此,在本案中应认定“虎都hudu”商标较“虎都”字号使用在先。

(二)“虎都hudu”商标的知名程度。本案一审中,虎都(中国)提供了多项大量证据证明在“虎都”字号使用前,该公司的“虎都hudu”商标及服装在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虎都hudu”商标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为2004年12月17日,晚于“虎都”字号的注册时间,但必须指出的是,驰名商标的培育是一个逐渐积累的过程,驰名商标的认定恰恰说明在此前一段时期内,商标所有人为该商标投入了大量财力与智力,使该商标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判决只是对商标驰名这样一个既成事实所作的事后确认。由于“虎都hudu”商标在驰名商标认定之前和在广州虎都注册“虎都”字号时,即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就广州虎都使用“虎都”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出认定。

(三)使用“虎都”字号是否可能造成混淆。广州虎都与虎都(中国)均为服装类生产销售者,具有基本相同的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且字号是区别市场主体身份的主要标志,广州虎都使用与虎都(中国)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极易导致消费者认为其服装与虎都(中国)的服装存在某种联系,而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

综合以上各种因素,广州虎都将与虎都(中国)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同类企业的字号使用,其主观上具有利用他人商标既存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犯了虎都(中国)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广州虎都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

广州虎都上诉称,不应将池某某突出使用虎都(中国)商标的行为认定为广州虎都公司的突出使用行为,广州虎都不构成商标侵权。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分为两部分:一是,池某某在标注广州虎都的企业名称时突出使用“虎都”二字,侵犯了虎都(中国)对第x号“虎都”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二是,广州虎都和池某某在经营中使用“虎都休闲西裤”、“广州虎都裤类招商”招商标识,将“虎都”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误导相关公众,损害了虎都(中国)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审判决已查明,广州虎都公司在南京玉桥市场的经销场所使用标有“虎都休闲西裤”字样的招牌、池某某在《齐鲁晚报》上刊登“广州虎都裤类招商”的广告,对上述事实广州虎都并未提出异议,均可作为商标侵权的认定依据。且池某某是广州虎都的特约经销商,对池某某对所售商品的宣传行为广州虎都作为受益方应负有一定的监管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原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认定广州虎都和池某某在经营中将“虎都”作为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使用,误导相关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

三、关于法院能否判决广州虎都变更企业名称的问题。

本院认为,由于广州虎都的行为已对虎都(中国)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理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虽然广州虎都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登记程序取得,但由于其取得之初即存在瑕疵,与虎都(中国)的商标权产生冲突,且该企业名称的使用会影响和损害虎都(中国)在先的良好商誉,在消费者中可能产生误购误认。因此,对该种侵权行为有必要加以禁止。原审法院在判决广州虎都变更企业名称时考虑了广州虎都的恶意程度与侵权情节,所作出的判决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广州虎都的行为已对虎都(中国)构成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广州虎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广州虎都服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欧阳明程

审判员傅志强

代理审判员徐清霜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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