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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彩世电脑制版印务有限公司与上海豪彩图文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5-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98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豪彩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403a室。

法定代表人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彩世电脑制版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纪正,上海市普陀区长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上海豪彩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4)虹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吕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陆纪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2年2月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一份,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派发供货业务。合同中约定,上诉人付款方式为月结帐,结帐日期定为每月28日,上诉人应自觉在每月8日前付清货款,如逾期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迟纳金;被上诉人尽量按上诉人的要求电分、制作、输出,若上诉人发现制作、输出菲林与文件不符,于24小时内与被上诉人联系,被上诉人不对印刷品的错误负责(单电分不包质量);所有稿件及菲林经客户当面点清,签收无误,如客户对质量有异议,应在24小时内提出异议,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货款,本施出工单经客户签收即成付款合约;协议有效期为2002年2月2日至2003年2月1日止。之后,被上诉人开始为上诉人加工电分,在2002年9月2日前发生的业务价款均已结清。另外,被上诉人于2002年9月2日、9月3日、9月7日、9月9日、9月17日、9月18日、9月19日、10月24日为上诉人电分灯片155张,合计金额3,514元,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工单上签字确认。因上诉人对该3,514元价款未予支付,被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上诉人支付加工款3,514元、偿付迟纳金790元(自2002年11月9日至2004年3月3日,计450天,按每天万分之五计付),庭审中,被上诉人明确迟纳金的概念为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加工电分业务,上诉人应当按约向被上诉人支付价款。协议规定上诉人对稿件及菲林有质量异议,应在24小时内提出,同时又规定单电分不包质量,上诉人在收到电分光盘后播放过,如认为质量有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被上诉人提出异议。现上诉人未能提供其曾向被上诉人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材料,因此对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加工电分的质量不好导致马鞍山天平纺织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平公司)扣除其货款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上诉人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被上诉人的价款。工单上载明了价款的金额,根据协议约定即成为付款的合约,上诉人应当按照工单上载明的金额支付被上诉人相应价款,未按期支付应按约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审据此判决:一、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价款3,51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上诉人偿付被上诉人逾期付款违约金79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82。16元,由上诉人负担。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中记载的“电分不包质量”属于不公平的约定。由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的加工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上诉人无法收到客户的款项,故上诉人有权拒付被上诉人电分加工费3514元。

被上诉人答辩称:本案所涉协议是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后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上诉人可以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加工物提出质量异议,而上诉人收到加工物后,从未向被上诉人提出过质量问题。上诉人提出天平公司的事情与本案无关,上诉人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上诉人认为其在收到加工物后已向被上诉人提出过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而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所述事实,因此对于上诉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在履行加工义务并交付加工物后,有权要求上诉人按约支付相应价款。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价款3,5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90元正确,本院亦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16元,由上诉人上海豪彩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登恒

代理审判员林晓镍

代理审判员杨哲明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晓伟

书记员夏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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