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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案

时间:2005-09-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行初字第22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一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略).,Ltd.),住所地大韩民国汉城特别市X区驿三洞679-4。

法定代表人朴某((略)),代表董某。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春生,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员。

委托代理人程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员。

第三人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

法定代表人麦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研发主管,住(略)。

第三人五方斯达特技术工程某司((略)),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施塔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英格夫•都什((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胡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5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简称中集冷藏箱公司)和五方斯达特技术工程某司(简称五方斯达特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0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义、马春生,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程某,第三人中集冷藏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以及第三人中集冷藏箱公司和五方斯达特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中集冷藏箱公司和五方斯达特公司就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所拥有的名称为“集装箱的壁板连接结构”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EP(略)A1(简称附件1-3)所披露的面板结构的作用也是为使面板加强筋的端部获得一条直的边缘,使面板与支承骨架在接触部位从头到尾贯通地用自动焊连续焊接在一起。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涉及用于集装箱的壁板,而附件1-3涉及金属面板,后者为前者的上位概念;(2)多余材料的分布方式有所不同,本专利中摺皱部分的顶端部带有波浪形的突起部,而附件1-3中加强筋2的型面端部形成2个波纹6、7。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两者均涉及有关金属板材的加工、制造,其次,尽管附件1-3中没有明确其是用于集装箱上,但是,附件1-3中已明确指出了其板材能够与其它支承骨架进行焊接式密封装配,显然,对于同样要大量使用金属板材的集装箱制造领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很容易地想到将附件1-3公开的金属板材制造领域的技术应用到制造集装箱的金属板材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即本专利的波浪形突起部,在美国专利说明书US(略)(简称附件1-5)所披露的带肋板材的加工技术中就包括对多余材料形成的小凸起或小波纹等进行处理的技术手段,该附件1-5中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在平薄板上制得封闭或不向外开口的肋条,带有肋1a的板1,肋通过斜部1b与板的平表面连接,其所述板的平表面即端部形成一定数目的小折纹或小波纹1c,这些小折纹和小波纹是由折压机或波纹压机强迫来形成的,小折纹和小波纹的数量由肋的深度及其它一些尺寸加以确定。由所述小波纹吸纳多余材料,并使波纹板保持平整状态。另外,从附图2清楚所见,这些小波纹也是均匀分布的。在该附件的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明确指出加肋或波纹金属构件可用于集装箱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到需要将多余材料均匀分布以避免产生过分的变形应力这样的技术问题时,完全会从附件1-5中获得技术启示,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3和附件1-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不服第X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首先,附件1-3要求将加强筋端部加工成一条直的边缘,以使该部位与横梁形成直线接触。附件1-5与附件1-3一样,也是要求将凸肋的端部加工成一条直的边缘,使其与横梁形成直线的接触。因此,附件1-3和附件1-5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所记载的将壁板摺皱部分的端部加工成一条波浪形的边缘以使该部位与横梁形成波浪形接触这一技术特征。另外,可以将附件1-3和附件1-5结合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但将附件1-3和附件1-5结合起来后,仍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完整技术方案。其次,本专利通过引入“使摺皱部分的端部形成波浪形边缘并与横梁形成波浪形接触”这样一项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使本专利所述技术方案在焊接效果、应力均匀等方面产生了明显优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因此,本专利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书面答辩状中坚持在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认为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某合法,审查结论正确,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中集冷藏箱公司和五方斯达特公司述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某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5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集装箱的壁板连接结构”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略).8,申请日为1996年4月23日,专利权人是现代精工株式会社,2004年6月15日专利权人变更为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集装箱壁板连接结构,它包括:一根作为集装箱框架的横梁,以及一块在接触部位焊接在上述横梁上并且形成集成箱外壁的壁板,其特征在于,焊接在上述横梁(10)上的上述壁板(20)的摺皱部分(22)的顶端部带有波浪形的突起部(23),该波浪形突起部接触着所述横梁(10),使得上述横梁(10)和上述壁板(20)能在接触部位从头到尾贯通焊接在一起。”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本发明涉及一种带有摺皱部分的集装箱壁板连接结构,而作为集装箱框架的横梁与该摺皱部分连接。现有集装箱的壁板连接结构包括:一根作为集装箱框架的横梁,一块带有相互之间间隔相等的许多摺皱部分,并且形成集装箱外壁的壁板,以及一块插入壁板摺皱部分顶端部和上述横梁之间的空隙中的填充块,这样,上述横梁和壁板就能用自动焊在接触部位焊接在一起,之后,再用手工焊把上述填充块在接触部位与上述壁板焊接。其问题在于,填充块周围的焊接部分的焊缝是断开的,并且很不均匀,这将导致集装箱质量下降。另外,用手工焊接填充块周围的焊接部分需要较多的劳动力和焊条。突起部制成具有凹部和凸部的形状。

针对本专利,中集冷藏箱公司于2004年2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并提交了有关证据,其中:

附件1-3为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EP(略)A1复印件,公开日为1983年2月23日。附件1-3公开了一种带闭合加强筋面板的加工方法,用于在面板加强筋的端部获得特别直的边缘,这样就使面板能够与其它支承骨架进行焊接式密封。该发明的特点是在于其在阴模和阳模之间挤压成形板材的时候,模具的形状补充性地确保了每一条加强筋均有一个恒定的切展线,由于消除了一次或数次折弯加强筋切展线与其在水平面上投影之间的差异,面板各边上折弯加工的所有皱纹几乎是相接合的,而且垂直于该面板的平面,其中面板1的每条加强筋2(对应于本专利的摺皱部分)具有中央部位3,该中央部位3在其端部,通过中间连接型面5(对应于本专利的突起部)与面板1的直线边4相接,型面5形成了一个斜面并且由2个波纹(6、7)加以密封,这样加强筋就以近乎直线的方式以靠近6和7波纹的间隙e,通向面板1的边4。如果面板的边实现良好的密封性,只要用焊接的方法堵塞住面板边4上面6、7这两条波纹所产生的间隙e即可。如附件1-3的附图4所示,可将波纹6、7密封,以消除间隙e,从而使波纹6、7的端部变得密封。附件1-3的权利要求3中记载,用一个补充的加工工序挤压折弯处,使面板面上变得密封,从而消除面板边(4)上由于一次或数次折弯(6、7)加工所留下来的间隙(e)。

附件1-5为美国专利说明书US(略)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78年8月29日。附件1-5公开了一种薄板填料金属肋条制作法,在平薄板上制得封闭或不向外开口的肋条,带有肋1a的板1,肋通过斜部1b与板的平表面连接,其所述板的平表面即端部形成一定数目的小折纹或小波纹1c,这些小折纹和小波纹是由折压机或波纹压机强迫来形成的,小折纹和小波纹的数量由肋的深度及其它一些尺寸加以确定。由所述小波纹吸纳多余材料,并使波纹板保持平整状态。另外,从附图2清楚所见,这些小波纹也是均匀分布的。在该附件的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明确指出加肋或波纹金属构件可用于集装箱领域中。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记载,变形产生一或多道皱摺,波纹或类似形状。

2004年3月23日,中集冷藏箱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附件1-3和附件1-5的中文译文。

2004年6月16日,五方斯达特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并提交了有关证据,其中包括附件1-5。

2004年10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某,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对中集冷藏箱公司提交的附件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其部分译文有异议。2004年11月3日,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提交了其委托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对附件1-3和附件1-5进行翻译的中文译文。中集冷藏箱公司和五方斯达特公司对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提交的附件1-3和附件1-5的中文译文无实质异议。另外,在口头审理和意见陈述中,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对本专利的波浪形突起部的技术效果作出如下说明:集装箱侧板摺皱部的波浪形突起部均匀地将摺皱的多余材料人为地进行形变,其必然导致形变后的应力均匀,适于工业化制造的连续焊接等,这些技术效果虽然没有全部在说明书中记载,但是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是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得到的、有益的技术效果。

2004年12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在本案庭审过程某,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陈述:1、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波浪形的凹、凸是相对于壁板的厚度的中心线而言的;2、附件1-3也没有公开“使加强筋端部与支撑骨架在接触部位从头到尾贯通地用自动焊连续焊接在一起”这一技术特征;3、附件1-3的摺皱间会形成焊接断点;4、可以将附件1-3和附件1-5结合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5、除上述陈述和起诉状的内容外,对第X号决定的其他内容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第X号决定,附件1-3,附件1-5,口头审理记录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理解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结合本案而言,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中关于“突起部制成具有凹部和凸部的形状”的记载作为一个实施例,只能是对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波浪形的一种解释,而不应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一般情况下,波浪形必然具有凹部和凸部,但凹部和凸部是相对而言的,并非只有唯一的表现形式。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关于“波浪形的凹、凸是相对于壁板厚度的中心线而言”的主张是对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已经超越了专利法关于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范畴,故其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结合本案事实和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的起诉理由,同时,鉴于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认可可以将附件1-3和附件1-5结合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即其认可附件1-3和附件1-5披露的技术方案属于与本专利相关的技术领域,故对于本专利创造性的判断需考虑以下问题:

1、附件1-3和附件1-5是否披露了“壁板的摺皱部分的顶端部带有波浪形的突起部,该波浪形突起部接触着所述横梁。”

附件1-5记载了平表面即端部形成一定数目且分布均匀的小折纹或小波纹,这些小折纹和小波纹是由折压机或波纹压机强迫形成的,小折纹和小波纹的数量由肋的深度及其它一些尺寸加以确定,以及变形产生一或多道摺皱,波纹或类似形状等内容,因此,多个均匀分布的小波纹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波浪形突起部,即附件1-5给出了在摺皱的顶端部设置带有波浪形突起部的技术启示。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关于附件1-3和附件1-5都没有公开本专利所记载的将壁板摺皱部分的端部加工成一条波浪形的边缘以使该部位与横梁形成波浪形接触这一技术特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附件1-3和附件1-5是否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横梁和壁板能在接触部位从头到尾贯通焊接

第一,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已经描述了“一块在接触部位焊接在上述横梁上并且形成集成箱外壁的壁板”,且在特征部分又限定了“摺皱部分顶端部带有波浪形的突起部接触着所述横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横梁和壁板能在接触部位从头到尾贯通焊接在一起”主要是对这种壁板连接结构带来的技术效果的描述。另一方面,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也表明集装箱侧板摺皱部的波浪形突起部必然导致形变后的应力均匀,适于工业化制造的连续焊接等,是客观存在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得到的技术效果。

第二,从附件1-3中“其中面板1的每条加强筋2具有中央部位3,该中央部位3在其端部,通过中间连接型面5与面板1的直线边4相接,型面5形成了一个斜面并且由2个波纹(6、7)加以密封,这样加强筋就以近乎直线的方式以靠近6和7波纹的间隙e,通向面板1的边4”,以及“如果面板的边实现良好的密封性,只要用焊接的方法堵塞住面板边4上面6、7这两条波纹所产生的间隙e即可”等记载可以看出,附件1-3给出了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对面板边进行连续、贯通焊接的技术启示。另一方面,即使附件1-3的技术方案在摺皱处可能出现断焊,但这是另一个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关于附件1-3没有公开“使加强筋端部与支撑骨架在接触部位从头到尾贯通地用自动焊连续焊接在一起”这一技术特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附件1-5中所述的吸收摺皱多余部分的多个小波纹是均匀分布的,在小波纹达到一定数量时,波纹与横梁或框架之间的缝隙会相应减小,使得两者接触会更加紧密。在达到可以通过焊接技术使得壁板与横梁或框架的连续、贯通焊接,而无须加入填充块施以手工焊接或进行其他特殊工序时,就自然可以获得与本专利相同的连接结构,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3、关于附件1-3和附件1-5结合能否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鉴于现代摩比司认可可以将附件1-3和附件1-5结合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并且附件1-3和附件1-5已经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将附件1-5和附件1-3结合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现代摩比司关于附件1-3和附件1-5结合起来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完整技术方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附件1-3和附件1-5结合能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附件1-3和附件1-5结合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获得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由于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在无效程某中认可集装箱侧板摺皱部的波浪形突起部必然带来形变后应力均匀,可以实现连续焊接等技术效果,且这些有益的技术效果是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得到的,而并非是预料不到的,故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在起诉状中所称本专利所述技术方案在焊接效果、应力均匀等方面明显优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对本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并不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对其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对第X号决定提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结合附件1-3和附件1-5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技术方案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某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第三人五方斯达特技术工程某司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其他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黄楼支行,户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帐号:(略)-48),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陈源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云川

书记员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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