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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水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4-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执字第8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执字第X号

异议人佛山珠江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南海网络分公司大沥镇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路大沥广播电视站内。

负责人曾某某,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

法定代表人田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建平,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财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头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佛山珠江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南海网络分公司大沥镇支公司(以下简称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于200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07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9日公开开庭听证。异议人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的负责人曾某某、申请执行人十九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建平、被执行人水头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财英到庭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称:法院在执行十九冶公司与水头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冻结了水头村委会在佛山市南海区X村信用合作社水头分社账号为x的存款x。26元。上述账户内的存款x元是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委托水头村委会代收其属下八个村X组X年度的有线电视费用。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于2006年1月20日与水头村委会签订了《2006年度有线电视网络代维护协议》,每年由水头村委会收齐其属下各村X组的有线电视费用后统一转交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2006年度,水头村委会属下的八个村X组分别在2006年11月16日至2006年11月30日将其有线电视费用x元全额存入上述账户。由于存款x元只是由水头村委会代收,不属于水头村委会所有,故请求法院解除冻结。

异议人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6年度有线电视网络代维护协议》,证明水头村委会协助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收费,并将费用上缴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但没有具体指定代收费用账户;2、由水头村委会代收费的在册用户资料;3、《收据》,证明由水头村委会维护员曹庆良收取费用后转交给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十九冶公司辩称: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未提交水头村委会的会计账册和银行流水账,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申请执行人十九冶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执行人水头村委会辩称: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所述属实。

被执行人水头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异议人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提交的证据,申请执行人十九冶公司质证后认为:对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首先,《2006年度有线电视网络代维护协议》中的委托代收关系未经被代理人确认,属无效代理,因此该协议无效;其次,对用户资料不予确认;再次,既然已出具2006年度有线电视费用收据,说明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已收取该费用;最后,异议人陈述水头村委会属下的八个村X组在2006年11月16日至2006年11月30日存入费用,但收据上的日期有21、27日,这是矛盾的。

被执行人水头村委会对异议人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听证结束后,异议人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补交了如下证据:1、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营业执照》、《广东省收费许可证》;2、水头村委会出具给曹庆良的《收据》7份;3、《广东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缴款单》6份,证明收取的有线电视费用存入了账号为x的账户;4、《结算活期明细帐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水头村委会向本院补充出具了一份《证明》,主要内容为在2006年11月24日收取谭东、谭西两个村X组有限电视费用x元,水头村委会拿出5000元处理紧急事务,故该笔费用中缴至x账户的存款只有x元。异议人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在该《证明》是签署了“情况属实”的意见。

本院查明:2006年1月20日,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与水头村委会签订《2006年度有线电视网络代维护协议》,双方约定由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委托水头村委会在其辖区范围内进行有线电视网络维护、收费管理及用户管理工作,并以水头村委会的名义开展工作;水头村委会辖区内用户如有还未办理银行代缴费业务情况的,水头村委会需按物价收费标准负责代收用户维护管理费及追收用户欠费,并将收取费用当年内全额上缴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协议有效期按年度执行,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度代维护协议执行完成后自动失效,双方可于每年1月15日前协商续签下一年度的代维护协议等。2006年11月,水头村委会共收取了其辖区X村、冲口、蛇三、蛇四、蛇北、谭边东、谭边西、潘村X村民小组的用户的2006年度有线电视管理费x元,并分六次向其在佛山市南海区X村信用合作社水头分社账号为x的账户内存入x元,在其《现金缴款单》的“款项来源”一栏写明“06年电视费”。

另查明:本院在执行十九冶公司与水头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水头村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6年12月1日向佛山市南海区X村信用合作社水头分社发出(2006)佛中法执字第X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水头村委会在其分社的存款x元。因水头村委会存款不足,只冻结了水头村委会在佛山市南海区X村信用合作社水头分社账号为x的账户内x元存款,以及水头村委会在佛山市南海区X村信用合作社水头分社账号为x的账户内x。26元存款。上述存款被冻结后,水头村委会遂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账号为x的账户内有x元的存款是村民缴交电视费的专用款项,请求本院予以解除冻结,现水头村委会提出的异议正由承办(2006)佛中法执字第X号案的法官审查处理。2007年1月23日,案外人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亦以同样的理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对x元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不具备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因为账号为x的账户内的存款x元在被执行人水头村委会名下,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对上述款项并不享有所有权,故珠江传媒网络大沥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不适格,对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佛山珠江传媒网络有限公司南海网络分公司大沥镇支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卫玲

审判员麦均兴

代理审判员钱伟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姜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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