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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苓灵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轻纺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4-04-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93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苓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斌,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轻纺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上海市轻纺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诉称,2003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承诺于2003年6月24日前归还。2003年7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承诺于2003年7月25日前归还。2003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承诺于2003年11月10日前归还。被告仅于2004年1月12日和2月12日分别归还了人民币50万元和20万元,其余欠款至今未予偿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30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7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轻纺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04年4月19日尚欠原告上海苓灵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330万元。

二、被告上海市轻纺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承诺在本调解书签收之日偿还原告上海苓灵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2004年7月16日前偿还原告上海苓灵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230万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2,020元,均由原告上海苓灵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预缴)。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克强

审判员周清

代理审判员朱雁军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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