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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郭某某、袁某某、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4-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454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利彪,上海市吴益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维,上海市吴益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建中,上海市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登山,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3)徐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四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于2004年4月30日前支付被上诉人曹某某人民币32,500元,于2004年5月31日前支付被上诉人曹某某人民币32,500元;

二、被上诉人郭某某、被上诉人袁某某于2004年10月31日前各支付被上诉人曹某某人民币136,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40元由被上诉人曹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40元,由上诉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担2,648元,被上诉人郭某某负担2,646元,被上诉人袁某某负担2,646元;

四、四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俞秋玮

审判员岑佳欣

代理审判员金成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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