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慧谷多高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弘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4-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慧谷多高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余凡,上海市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弘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包一勤,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慧谷多高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谷公司)、上诉人上海弘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晟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2)徐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慧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某和余凡、弘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和包一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12月1日,慧谷公司与弘晟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约定,弘晟公司委托慧谷公司承担位于上海市徐汇区X路、斜土路交汇处的上海金色港湾公寓居住小区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调试,具体项目为周边防范报警系统、小区重点部位监视系统、楼宇访客对讲系统、家庭安全防范报警系统、背景音响及紧急广播系统、公共设备监测监控系统和智能小区信息管理中心,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458,000元;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有项目增减或变更,另行协议计算增减费用;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按《上海金色港湾智能化系统规划和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规划和设计方案)确定的内容实施;设备器材应按规划和设计方案所列型号采购,若需变更,应事先征得双方同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即行开工;土建竣工之后,在弘晟公司工程负责人统一安排下,慧谷公司组织线缆接续、设备安装和系统调试,40天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项目,交付弘晟公司使用;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1周内,弘晟公司支付慧谷公司人民币145,800元(工程总价款10%);土建工程抵达结构封顶、开始内装修时,慧谷公司开始组织器材进场,全面实施安装工程,弘晟公司向慧谷公司支付人民币729,000元(工程总价50%);土建工程竣工后1周内,慧谷公司设备、器材安装完毕,开始系统总调试,弘晟公司向慧谷公司支付人民币291,600元(工程总价20%);本工程竣工交付弘晟公司验收后,慧谷公司将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书递交弘晟公司,弘晟公司在1周内向慧谷公司支付人民币218,700元(工程总价15%);本工程项目自验收合格后起1年半为保修期,保修期满弘晟公司向慧谷公司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72,900元(工程总价5%);本工程必须达到国家和上海市技术验收标准,技术防范系统须通过上海市公安局技防部的验收;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工程项目总价10%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慧谷公司进行工程设计、技术交底、方案评审、开工申报和现场施工,并配合土建现状抓进度。期间慧谷公司应弘晟公司的要求,对施工项目进行了变更,弘晟公司在工作联系单上签字确认。2001年12月3日,慧谷公司、弘晟公司就智能化工程的主要设备(解码器、门口机、对讲话机、报警控制器、家庭收发器、紧急按钮)作了移交、验收。2002年1月30日,双方就智能化工程的全部设备办理了移交,并调试完毕,同年4月2日,弘晟公司出具《金色港湾技术防范工程试运行报告》,说明该安防系统自2002年2月1日起试运行至今,各个系统工作基本正常。同年5月28日,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确认金色港湾公寓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监视电视、报警、楼宇对讲、巡更系统基本符合x-94、ga/t72-94及系统设计文件等相关要求。同年6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2000年12月7日弘晟公司向慧谷公司支付第1期工程款计人民币145,800元。2001年7月6日,弘晟公司支付慧谷公司第2期工程款人民币计729,000元。2002年8月1日,弘晟公司支付慧谷公司增加项目工程款人民币169,370。30元。之后,慧谷公司多次向弘晟公司催讨第3期、第4期工程款无结果,遂提起诉讼追索。慧谷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弘晟公司支付其工程款人民币510,300元和偿付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45,800元。弘晟公司则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慧谷公司偿付其逾期交付工程和交付设备器材不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人民币145,8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1年11月30日,弘晟公司取得金色港湾公寓X号、X号、X号、X号房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同年11月29日金色港湾公寓X号房东、西座建设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根据弘晟公司的申请,委托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价格认证中心)对金色港湾公寓智能化工程设备进行了价格认证。该中心提出的认证结论为,该工程除宽带数据接入网,设备总价为人民币1,383,795。70元。

原审法院认为:慧谷公司与弘晟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及合同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弘晟公司付款进度为土建工程竣工后1周内,慧谷公司设备、器材安装完毕,开始系统总调试,弘晟公司应向慧谷公司支付人民币291,600元;慧谷公司在该工程竣工交付弘晟公司验收后,将有关验收合格文书递交弘晟公司,弘晟公司应在1周内向慧谷公司支付人民币218,700元。慧谷公司早已将全部设备移交弘晟公司,然而弘晟公司至今未支付第三、第四进度款,显属无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慧谷公司要求弘晟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该部分工程款人民币510,300元及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妥,应予支持。

合同约定,土建竣工后40天内完成本工程合同规定的全部项目,交付弘晟公司使用。上海金色港湾公寓住宅小区于2002年11月30日取得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说明该小区土建工程全部竣工,慧谷公司应于40天内完成该工程,但慧谷公司最终将全部设备移交并调试完成是在2002年1月30日,此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施工期,慧谷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一、弘晟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慧谷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10,300元;二、弘晟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慧谷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45,800元;三、慧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弘晟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45,800元;四、弘晟公司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1,571元、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鉴定费人民币10万元,均由弘晟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人民币4,426元,由慧谷公司负担。

慧谷公司上诉称:金色港湾公寓X号房于2001年12月19日才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原审判决未予认定不当;智能化工程的中央控制室设在X号房内,但该房于2001年12月17日才完成中央控制室的防静电地板铺设,该室内的220v交流电源箱延至2002年1月7日才完成安装,其在该日期之后才能进行智能化工程的调试,与边界报警器安装工程有关的清真路铁栅栏门在同年1月上旬尚未安装完工,鉴于上述原因其于同年1月20日完成智能化工程的初步调试,并于同年1月30日前进行设备移交是正当的工期顺延,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逾期交付工程违约责任是错误的,请求本院予以纠正。

弘晟公司辩称:合同约定慧谷公司交付金色港湾公寓智能化工程的日期是土建竣工后40天,金色港湾公寓X号至X号房于2001年11月30日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X号房土建于2001年11月29日竣工,该房的相关设备、电源及时到位,没有影响智能化工程施工;其与慧谷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边界报警设备采用竖杆设置,清真路大门何时竣工与慧谷公司承接的智能化工程施工没有关系;原审判决慧谷公司承担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是正确的,建议本院维持该项判决。

弘晟公司上诉称:其与慧谷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家庭收发器每套为人民币120元,慧谷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也确认该价格,原审法院在当事人对家庭收发器价格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家庭收发器的价格重新作出认证,并按该中心提出的家庭收发器每套人民币391。50元予以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确认的设计费、施工费、调试费、工程管理费和税金等费用有误,存在多计算其应承担这些费用的问题;请求本院重新确认家庭收发器价格和其应承担的设计等费用,调整其应付工程款金额。

慧谷公司辩称:价格认证中心是对智能化工程的全部设备进行价格认证,家庭收发器是该工程中不可分割部分,家庭收发器也应按价格认证中心的认证价格确定;原审法院确认的设计费、施工费、调试费、工程管理费和税金均是正确的;建议本院驳回弘晟公司要求调整工程款金额的上诉请求。

本院庭审中,慧谷公司提出金色港湾公寓X号房交付使用许可证和清真路大门建筑图纸,用以证明该X号房于2001年12月19日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时,清真路大门于当时尚未形成。弘晟公司质证称,慧谷公司提出该证据已超过法定举证期限;即使清真路大门于当时尚未形成,也不影响慧谷公司智能化工程的施工。

本院经审理查明: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设备价格鉴定结论为,设备合计人民币1,383,795.70元,优惠价为人民币1,245,416.13元,设计费、安装费、调试费、管理费、税金合计为人民币354,136.82元(按设备优惠价为基础计算),周界防范报警系统排管费为人民币2,160元,背景音箱及紧急广播系统排管费为人民币921.60元,工程总价人民币1,602,634.55元。慧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最后一笔工程款(按工程总价的5%计算为人民币80,131.73元)未到付款日期。弘晟公司应付到期工程款为人民币1,522,502.82元,弘晟公司已付工程款人民币1,044,170。30元,尚欠应付部分工程款人民币478,332。52元。

金色港湾公寓X号房于2001年12月19日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但当时该小区X路的铁栅栏门未形成,现已竣工。该铁栅栏门处安装有智能化工程中的周界报警器。

原审判决认定的除上述之外的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由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审价报告、弘晟公司与慧谷公司于2000年12月1日签订的合同、金色港湾公寓X号房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金色港湾公寓建设图纸、当事人的陈某证明。

本院认为:弘晟公司与慧谷公司之间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为智能化工程的设计、安装和调试,实施的也是该行为,该行为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加工是法律规定的承揽合同内容之一,不能涵盖本案所涉合同的性质,故不宜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认定为加工合同纠纷,本院予以纠正。

慧谷公司提出金色港湾公寓X号房交付使用许可证和该公寓建设图纸的证据是在本院庭审事实调查程序中,经质证可以确认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并系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明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弘晟公司与慧谷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土建竣工之后在弘晟公司工程负责人统一安排下,慧谷公司组织线路接续、设备安装和系统调试,四十天内完成本工程合同规定的全部项目,交付弘晟公司使用。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合同约定内容中涉及的“土建竣工”可以理解为系指与金色港湾公寓智能化工程施工有关的土建工程的“竣工”,也可以理解为系指智能化工程得以安装的载体具备。经查明的事实反映,金色港湾公寓智能化工程中的周界报警器安装在该公寓清真路的铁栅栏门处,故该铁栅栏门也是与智能化工程有关系的“土建”项目之一。慧谷公司提出的该公寓X号房于2001年12月19日取得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及当时的建设图纸反映,此时清真路铁栅门尚未形成,故不能认定2001年12月19日与智能化工程有关的土建已经完全竣工。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11月30日金色港湾公寓X号至X号房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时和X号房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为“土建竣工”,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真实意思,也不符合客观情况。虽然合同约定采用竖杆作为周界报警器的载体,但因智能化工程的周界报警器设备客观载于清真路铁栅门上,故应给予慧谷公司自该门竣工后的适当施工时间。弘晟公司主张慧谷公司有逾期交付智能化工程的行为,应提出该门竣工的时间及其给予了慧谷公司自该门竣工后合理施工期间的证据,因弘晟公司不能提出相应证据,故对弘晟公司要求慧谷公司承担逾期交付工程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慧谷公司诉称智能化工程中央控制室防静电地板于2001年12月17日才完成,该室内220v交流电源延至2002年1月7日才安装,但未提出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慧谷公司与弘晟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设备器材应按规划和设计方案所列型号采购,若需变更,应事先征得双方同意。该约定内容可以理解为,智能化工程涉及的设备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变更的。施工中慧谷公司对部分设备型号作出变更时,虽然没有形成征得双方同意的书面资料,但经变更型号的设备已经安装,弘晟公司应该知道该变更情况而未能证明其于当时提出过异议,不能认定慧谷公司变更部分设备型号属违约行为,故弘晟公司要求慧谷公司承担变更部分设备型号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系根据弘晟公司的申请,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智能化工程设备进行了价格认证。弘晟公司申请价格认证的设备中未排除家庭收发器的价格认证,且慧谷公司也同意按价格认证中心提出的价格结算设备款,故可以认定双方就智能化工程设备的价格认定方式达成了新的一致意见,原审法院依据价格认证中心提出的价格确定包括家庭收发器设备在内的全部设备价格并无不当。经价格认证中心对智能化工程的价格认证,并按双方约定的设备优惠率、设计费率、安装费率、调试费率、管理费率、税率系数计算及加上相关排管费,智能化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1,602,634.55元。慧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未到支付日期,因总工程款经价格认证后作出了调整,该最后一期工程款金额按合同约定的比率进行调整后为人民币80,131.73元。经计算,弘晟公司应付慧谷公司到期工程款为人民币1,522,502。82元,弘晟公司已付工程款人民币1,044,170.30元,尚欠慧谷公司应付部分工程款人民币478,332。52元。原审判决认定弘晟公司尚欠到期工程款为人民币510,300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经查明的事实反映,弘晟公司按约向慧谷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工程款,因慧谷公司在施工中对部分设备型号进行了变更,变更型号后的设备价格需要重新确认,而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这些设备的价格及时达成一致意见,故弘晟公司未按约支付第三期和第四期工程款属有一定的原因,且该原因的产生不能归责于弘晟公司。原审中,弘晟公司以该理由抗辩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审法院未予采纳不当。在原审法院作出确认弘晟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判决后,弘晟公司虽然没有针对该项判决提出上诉,但其上诉理由涉及对该项判决的异议,并鉴于本院对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作出了上述调整和为了公正解决纠纷,故对原审有关确认弘晟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45,800元的判决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部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2)徐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撤销该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处理的决定。

二、上诉人上海弘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上海慧谷多高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78,332。52元。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1,571元,由上诉人上海慧谷多高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127。30元,由上诉人上海弘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443。70元;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人民币4,426元,由上诉人上海弘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审保全费人民币4,020元、鉴定费人民币10万元,合计人民币104,020元,由上诉人上海慧谷多高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1,943.55元,由上诉人上海弘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2,076.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97元,由上诉人上海慧谷多高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450.40元。由上诉人上海弘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546。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茂馥

审判员周继红

代理审判员周峰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季伟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