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与裕达隆农艺园(增城)有限公司、增城荔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增城荔涛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裕达隆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96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地址:增城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谦,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志文,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裕达隆农艺园(增城)有限公司。地址:增城市X镇X村广汕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戈,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春,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增城荔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增城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戈,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春,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增城荔涛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增城市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戈,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春,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裕达隆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沙河沙太公路六公里处右侧金湖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戈,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春,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下称:工行增城支行)与被告裕达隆农艺园(增城)有限公司(下称:裕达隆农艺公司)、增城荔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荔丰公司)、增城荔涛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荔涛公司)、广州裕达隆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裕达隆管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工行增城支行委托代理人王某谦律师、裕达隆农艺公司、荔丰公司、荔涛公司、裕达隆管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戈、黄某春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行增城支行诉称:2002年5月16日,工行增城支行与荔丰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间裕达隆农艺公司可向工行增城支行借款2963万元以内,荔丰公司提供属该公司所有的两块土地[证号:建用字(1996)第X号、增国土(93)用地字X号]作抵押。同日工行增城支行与荔涛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间裕达隆农艺公司可向工行增城支行借款2764万元以内,荔涛公司提供属该公司所有的2块土地[证号:建用1996)第X号、增国土(93)用地字X号]作抵押,上述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亦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工行增城支行又分别与裕达隆农艺公司、裕达隆管理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该借款合同中约定工行增城支行借给裕达隆农艺公司4500万元,月息5。31‰,期限至2003年4月10日止。《保证合同》约定裕达隆管理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工行增城支行依约借给了裕达隆农艺公司4500万元。由于在借款到期日,裕达隆农艺公司仍欠工行增城支行3490万元,故工行增城支行与裕达隆农艺公司和裕达隆管理公司于2003年4月10日共同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协议约定将未归还的欠款从2003年4月10日展期至2004年2月15日止,裕达隆管理公司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裕达隆农艺公司至今尚欠余额2770万元,后经工行增城支行多次催收,仍不清偿。诉讼请求:1、判令裕达隆农艺公司立即清偿借款277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欠息之日起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确认工行增城支行对荔丰公司、荔涛公司用于担保的抵押物位于增城市X镇(原三江镇)大埔围张山顶、大埔围四丰村油麻岭和四丰村独岭的土地[证号为:增国土(93)用地字168、X号;建用字(1996)第30、X号]享有抵押权,在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工行增城支行有权依法处置上述抵押物,并优先受偿。3、判令裕达隆管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裕达隆农艺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工行增城支行的诉讼请求。1、工行增城支行所称在2002年5月16日借的4500万元,是裕达隆农艺公司在2002年4月15日所借。2、在裕达隆农艺公司跟工行增城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原来用途是用于裕达隆农艺园公司的花园完善项目,后来改为归还1998年和2000年贷款所欠的债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法律应予以无效。3、全部合同均未生效。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9条约定本案的生效以《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生效才生效,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才生效。本案工行增城支行提供的证据里并没有《他项权证》,该《最高额抵押合同》不生效。《最高额抵押合同》不生效合同资金贷款也就不生效。所以4500万元的借款是事实,裕达隆农艺公司也还剩2770万,并愿意继续归还,但是不能主张罚息。

荔丰公司、荔涛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工行增城支行的诉讼请求。1、《最高额抵押合同》第1条约定承担抵押责任的贷款期限是在2002年5月16日至2004年4月10日,本案涉及的贷款是在2002年4月12日的贷款。荔丰公司、荔涛公司不承担抵押权利。2、抵押合同由于没有《他项权证》,所以工行增城支行向荔丰公司、荔涛公司提出抵押权无理。3、由于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对贷款的用途自行进行了变更而没有通知抵押人,抵押人应该免责。4、本案所指的贷款与抵押合同所指的贷款不一致。5、由于《最高额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所以不应该生效。请法院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裕达隆管理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工行增城支行的诉讼请求。《保证合同》因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提供贷款和担保而无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也因为变更了贷款使用方向也应无效。

本院审理查明:2002年5月16日,工行增城支行与荔丰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在2002年5月16日至2004年4月20日期间内裕达隆农艺公司可向工行增城支行借款2963万元以内,荔丰公司提供属该公司所有的两块土地[证号:建用字(1996)第3l号、增国土(93)用地字X号]作抵押。同日工行增城支行与荔涛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在2002年5月16日至2004年4月20日期间内裕达隆农艺公司可向工行增城支行借款2764万元以内,荔涛公司提供属该公司所有的2块土地[证号:建用(1996)第X号、增国土(93)用地字X号]作抵押。荔涛公司在2002年4月24日在该合同上盖章。上述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2年5月30日出具《增城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表》。

2002年5月16日工行增城支行与裕达隆农艺公司(该公司在2002年4月24日盖章)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中约定工行增城支行借给裕达隆农艺公司4500万元,月息5。31‰,期限至2003年4月10日止。借款用途由用于裕达隆农艺园公司的花园项目完善及加强推广宣传,改为归还1998年和2000年所欠贷款本金。工行增城支行与裕达隆农艺公司均在该修改处盖章。同日工行增城支行与裕达隆管理公司(该公司在2002年4月24日盖章)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裕达隆管理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工行增城支行依约借给了裕达隆农艺公司4500万元(《借款凭证》记载日期为2002年4月25日,工行增城支行实际转讫日期为2002年5月30日)。2003年3月26日工行增城支行与裕达隆农艺公司和裕达隆管理公司共同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未归还的欠款3490万元从2003年4月10日展期至2004年2月15日止,裕达隆管理公司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裕达隆农艺公司至今尚欠贷款本金2770万元,工行增城支行诉至本院。成讼。

本院认为:工行增城支行与荔丰公司、荔涛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向》、工行增城支行与裕达隆农艺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工行增城支行与裕达隆管理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工行增城支行与裕达隆农艺公司和裕达隆管理公司共同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均是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均应恪守。现裕达隆农艺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能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工行增城支行请求裕达隆农艺公司归还本金2770万元及从2006年4月20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贷款用途的修改均有工行增城支行和裕达隆农艺公司的盖章确认,故裕达隆农艺公司以贷款用途修改为由要求不承担罚息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荔丰公司与荔涛公司认为本案涉及的贷款是在2002年4月12日的贷款,不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2002年5月16日至2004年4月10日期间内。但经本院查明,涉案贷款的发放是在2002年5月30日。荔丰公司、荔涛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最高额抵押合同》虽然没有办理《他项权证》,但其项下的抵押物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2年5月30日出具《增城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表》。故荔丰公司与荔涛公司以《最高额抵押合同》没有办理《他项权证》而主张免责的抗辩理由亦不成立。关于《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对贷款用途的变更,由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并没有限定贷款的用途,故工行增城支行与裕达隆农艺公司是否变更合同用途以及是否通知荔丰公司、荔涛公司,与荔丰公司、荔涛公司承担的抵押责任并无关联。另外,荔丰公司、荔涛公司有关本案所指的贷款与抵押合同所致的贷款不一致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所以不应该生效的抗辩理由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裕达隆管理公司作为借款的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的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认为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提供贷款和担保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对贷款用途变更的事实,裕达隆管理公司最迟在签订《借款展期协议》时应该清楚,其仍然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以贷款用途变更为由要求免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本案债权既有荔涛公司、荔丰公司提供物的担保,又有裕达隆管理公司的保证,作为债权人工行增城支行未请求裕达隆管理公司先行承担保证责任,故裕达隆管理公司应对工行增城支行行使抵押权后仍然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裕达隆农艺园(增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本金2770万元及利息(从2006年4月20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有权折价、拍卖、变卖被告增城荔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增城荔涛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证号为:增国土(93)用地字168、X号;建用字(1996)第30、X号项下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三、被告广州裕达隆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对本判决第二项的财产行使抵押权后仍然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州裕达隆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三项后有权向被告裕达隆农艺园(增城)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x元由被告裕达隆农艺园(增城)有限公司负担,广州裕达隆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费用已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劲晖

代理审判员刘卓江

代理审判员刘皓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玲

书记员麦伟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