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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经常打牌,不尽妻子与母亲的义务,且被告于2007年7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2月16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2日,原、被告婚生一子张浩炜,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曾因被告经常打牌而生气。2007年7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被告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3月3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席梦思双人床一张、TCL

王牌25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金正牌VCD一台。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之子张浩炜由原告张某某直接抚养。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李某乙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张浩炜由原告张某某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待张浩炜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张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席梦思双人床一张、TCL王牌25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金正牌VCD一台,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永青

审判员赵晖

审判员孙先兴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牛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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