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史x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史xx,男,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高xx,女,汉族,项城市X镇政府干部,住项城市。

原告史x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高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xx诉称:我与被告高x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02年2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史xx,由于婚后被告不但不理睬我的家人,且在我因胰腺炎生病住院期间,也未能得到被告的照顾,我认为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高xx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们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史xx与被告高xx于2000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史xx(X年X月X日出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而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夫妻之间无大的矛盾冲突,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均应珍惜辛苦建立起来的家庭,互谅互让,共同照顾好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史xx,综合考虑以不离为宜,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史xx与高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史高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家立

审判员郭伟

审判员夏康红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艳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