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宝昱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上海鑫品柴油乳化剂实业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8-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4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鑫品柴油乳化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昱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X路X号曲阳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上海鑫品柴油乳化剂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鑫品公司)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3)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5日,上海宝昱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昱公司)、鑫品公司与上海鑫塔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鑫塔公司)签订一份《一号线转让合同协议书》,内容为:专利发明人刘某某及专利人原始公司鑫品公司(下称甲方)为生产专利产品乳化剂组建了上海鑫塔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同时以专利人刘某某及乙方名义于2001年8月4日与上海宝昱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丙方)签订了生产“一号线”的投资合同,就乳化剂第一条生产流水线投建问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现由于多种原因,甲乙同意,丙方愿意将“一号线”转让甲乙方或第三方,其中设备款200万元、工厂房租20万元、其他公司开办费等50万元,共计人民币270万元整,甲乙方予以确认,并承诺以下原则归还丙方:(一)一号线正式生产前先支付丙方设备款200万元及南翔工厂房租费20万元,共计人民币220万元,先付后用(确保付款前流水线全新状态)。(二)公司开办费人民币50万元待甲乙方从业务盈利中支付。(三)南翔德力西路X号厂房、浦东建工大厦办公租房以及鑫塔公司的一切开支由甲方负责。本协议作为三方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的文件,具有法律意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二份,丙方一份,签字盖章生效。”鑫品公司在甲方加盖公章并由“代表人”刘某某签字,鑫塔公司在乙方加盖公章并由“代表人”王某兰签字,宝昱公司在丙方加盖公章并由“代表人”王某甲签字。同年8月30日,刘某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专利人刘某某及上海鑫品柴油乳化剂实业有限公司,现就上海鑫塔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南翔一号线转让款人民币200万元,南翔基地的房租人民币20万元。流动资金(包括浦东建工大厦的房租)人民币50万元,共计人民币270万元的还款作如下承诺:一、2002年11月30日前还30万元。二、2002年12月30日前还30万元。三、2003年1月30日前还30万元。四、2003年2月28日前还30万元。五、2003年3月30日前还30万元。六、2003年4月30日前还30万元。七、2003年5月30日前还30万元。八、2003年6月30日前还30万元。九、2003年7月30日前还30万元。特此承诺。若到期不能归还,承担拖欠滞纳金按每日3‰计算违约金。”刘某某在专利权人一栏签字,鑫品公司一栏未加盖公章。

原审法院另查:鑫品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鑫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x号发明专利证书显示,专利权人为刘某某,发明名称为柴油乳化剂及其乳化柴油的制备方法,专利申请日为1997年10月28日。

原审审理中,鑫品公司及刘某某坚持刘某某是代表鑫品公司出具《承诺书》,三方的转让协议是企业行为,不是刘某某个人行为。鑫品公司及刘某某认可宝昱公司证据中200万元及房租19万元。但认为51万元款项涉及与案外人王某兰的纠纷,另案已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要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鑫品公司及刘某某对宝昱公司违约金的请求认为,每日3‰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每日万分之2。1计算。鑫品公司提供刘某某与案外人王某兰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鑫塔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刘某某起诉案外人王某兰股东权纠纷的民事诉状等。宝昱公司称鑫品公司已在《承诺书》中确认和承诺270万元分期支付,不存在51万元未决问题,并且宝昱公司的诉讼标的是60万元,刘某某起诉王某兰的股东权纠纷未涉及本案标的,鑫品公司及刘某某要求暂缓审理没有依据,违约金应当按照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判令鑫品公司及刘某某按每日3‰计算。

原审法院认为:宝昱公司、鑫品公司、鑫塔公司之间订立的《一号线转让合同协议书》,是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之后,鑫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向宝昱公司出具分期付款的《承诺书》,虽然刘某某向宝昱公司出具《承诺书》时在专利权人一栏签字,但因鑫品公司及刘某某均坚持刘某某是职务行为,而《承诺书》又是针对《转让协议》而作出的付款承诺,应认定刘某某系职务行为,鑫品公司应按其承诺向宝昱公司承担付款义务,故对宝昱公司要求鑫品公司支付欠款60万元,应予支持。对宝昱公司要求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鑫品公司要求适当减少,按照每日万分之2。1计算,应予准许。至于鑫品公司及刘某某对51万元的抗辩,因宝昱公司在本案中未主张全额的款项,刘某某起诉案外人王某兰的纠纷,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如下:一、鑫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宝昱公司欠款人民币60万元;二、鑫品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宝昱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6,254元;三、对宝昱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20元,由宝昱公司负担647元,鑫品公司负担11,173元。

判决后,鑫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一,2001年8月1日刘某某和案外人王某兰签约合作组建鑫塔公司。之后,公司的注册手续均由王某兰办理,在办照过程中,王某兰擅自将其变更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伪造刘某某的签名。此后,王某兰在“一号线”转让过程中,恶意串通宝昱公司,用白条收取宝昱公司10万元现金及41万元无开支依据的钱款。鑫品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了付款270万元的承诺书,根据法律规定,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其二,宝昱公司主张的是“一号流水线”转让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导致鑫品公司承诺转让款的归还,一审法院未予明确合同性质,支持了宝昱公司前款到期60万元的诉讼请求,对案件事实作分割处理,忽视了鑫品公司的正当权益。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宝昱公司辩称:1、刘某某、王某兰的纠纷与本案无关。2、转让合同是有效的,且鑫品公司仅对51万余元持有异议,其余款项也已确认。3、转让协议书的甲方是指刘某某及鑫品公司,承诺书中作出承诺的也是刘某某及鑫品公司,故本案应由鑫品公司及刘某某共同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宝昱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请。

原审被告刘某某述称:其是鑫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让协议书是以鑫品公司的名义签订的,故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鑫品公司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30日至同年9月6日间,宝昱公司共支付了270万元,其中房租为187,385元,鑫品公司对所收取的200万元及房租无异议。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1、刘某某系鑫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了鑫品公司。“一号线”转让合同及承诺书系刘某某代表鑫品公司签订的,该行为已经鑫品公司认可,故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2、宝昱公司、鑫品公司及鑫塔公司于2002年2月5日签订的转让合同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从该份合同的内容看,三方均确认宝昱公司的债权为270万元,而宝昱公司的付款行为均发生在转让合同签订之前,故鑫品公司当时应清楚宝昱公司所有的付款情况。其后,刘某某代表鑫品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再一次明确了在宝昱公司与鑫品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关系及鑫品公司所承诺的具体还款计划。刘某某系鑫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所作出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是清楚的。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刘某某出具承诺书时确不知情的情况,鑫品公司也不能以此理由抗辩宝昱公司,因为鑫品公司不能证明宝昱公司与王某兰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鑫品公司利益的事实,故宝昱公司系该笔转让款的合法权利人,鑫品公司应偿付宝昱公司转让款270万元。3、鉴于宝昱公司起诉时仅主张转让款中的60万元,原审法院依据宝昱公司的诉请予以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鑫品公司的上诉理由,无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20元,由上诉人上海鑫品柴油乳化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耿沛宇

代理审判员刘某宏

代理审判员浦雪明

二00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陶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