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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等涉嫌绑架、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又名王某、王某邦,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绑架于2009年8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某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09年8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门峡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绑架于2009年8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门峡市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某、张某丙涉嫌绑架、盗窃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某、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绑架罪

2009年8月7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乙、张某丙、董某某经事先预谋,驾驶黑色豫x桑塔纳轿车在渑池县体育场东南角路口,以问路为借口,将从渑池县体育场学打羽毛球后回家的李某戊(10岁)骗上车,拉至洛宁县与陕县交界处,用事先购买的手机卡同李某戊的父亲联系,索要现金20万元,后将李某戊带至陕县温塘一旅馆内看管。2009年8月8日凌晨两时许,李某戊在陕县温塘一旅馆内被公安民警成功解救。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证人李某丁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的照片,驾驶车辆的有关手续,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罪

1、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乙、秦俊峡(另案处理)、余小慧(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癸(另案处理)驾车到三门峡市交口工业园区南侧王某己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将该厂木材削片机上的一台电机拆下后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机价值4762元。

2、2009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某、余小慧、李某癸、秦俊峡五人驾车到三门峡交口街南侧孙某某经营的“朱家沟砂场”内,将砂场内的一个破碎机外壳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破碎机外壳价值3458元。

3、2009年7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某、秦俊峡、余小慧、李某癸五人驾车到三门峡磁钟乡东后坡“保厚建材公司”内,撬门入室,盗走三台电机、一台水泵及两个制砖机配件“二缸”。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台电机价值2458元,水泵价值500元,两个制砖机配件“二缸”价值1312元。

4、2009年7月7月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秦俊峡、马利锋(另案处理)、李某癸、余小慧驾车到陕县X镇X村高岩组火石山上肖某辛经营的石料场内,将该场内的两台电机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台电机价值1148元。

5、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某、秦俊峡、李某癸、余小慧、马利锋驾车到渑池县X镇X村李某才经营的煤场内,将粉碎机上的一台电机拆下后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机价值2185元。

6、200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乙、秦俊峡、余小慧、李某癸驾车到陕县X乡X村,将该村变电房上的一台变压器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3200元。

7、2009年6月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乙、秦俊峡、马利锋、李某癸、秦超锋(另案处理)驾车到陕县X乡X村红卫煤矿院内,盗窃一台变压器铜芯、四台电机、四台水泵、一台电焊机、一台干变。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3200元,四台电机价值4164元,四台水泵价值1236元,电焊机价值954元,干变价值285元。

8、2009年5月2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乙、秦俊峡、余小慧、李某癸、马利锋驾车到陕县X乡X村杨水鱼经营的“红发煤球厂”,撬门入院,将两台电机和一台电焊机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个电机价值1527元,电焊机价值693元。

9、2009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王某乙、秦俊峡、李某癸、马利锋、驾车到陕县X乡X村张书龙经营的“鑫建铜加工厂”,撬门入院,将两个电机和三个制铜模具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个电机价值4070元,三个制铜模具价值2616元。

10、2009年5月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乙、秦俊峡、李某癸、马利锋驾车到陕县X村张公元经营的磨房内,将磨面机上的两个电机及125公斤面粉和106公斤小麦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个电机价值1000元,面粉价值300元,小麦价值186元。

11、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乙、秦俊峡、余小慧、李某癸、梁某某五人驾车到三门峡交口乡X村“题铭塑料厂”造粒车间内,将大门抬掉,盗走造粒机料杆一根。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料杆价值996元。

12、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乙伙同秦俊峡、余小慧、李某癸、梁某某开车到陕县X镇X村刘玉民家一台价值550元的电动机盗走。

13、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乙、秦俊峡、余小慧、李某癸、梁某某五人驾车到三门峡交口村西张卫东的加水点处,将一个水箱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水箱价值500元。

14、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乙、秦俊峡、李某癸、梁某某、余小慧驾车到陕县X乡X村X国道边附近王某同经营的“小王某补轮胎”店,将该店的一台火补机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火补机价值1200元。

15、2009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乙以“推朋友摩托车”为名,叫上李某癸,到三门峡湖滨区X村X号院内,将尚克强停放在院内的一辆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该车已追回。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376元。

16、2009年4月2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乙、秦俊峡、余小慧、李某癸、梁某某驾车到陕县X乡农场砂石场,将三台电机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台电机价值3939元。

17、2009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乙、秦俊峡、马利锋、李某癸驾车到陕县X村王某军的建房工地,将三十块钢模板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十块钢模板价值1500元。

18、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乙、秦俊峡、余小慧、李某癸、梁某某驾车到陕县X街郑明道经营的油房内,将一台榨油机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榨油机价值1728元。

19、2009年6月1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某、秦俊峡、余小慧、李某癸驾车到陕县X乡X村王某国的料房内,撬门入室,将打料机上的一台电机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机价值344元。

20、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某、王某乙、李某癸驾车到陕县观音堂棚户区石壕煤矿X号楼东侧,将王某刚放在此处的一卷通信电缆截下340米后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4080元。

21、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某某、王某乙、李某癸、马利锋驾车到陕县观音堂棚户区,将石壕煤矿X号楼焦长征的两间门面房内的四组暖气片拆下后盗走。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四组暖气片价值257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己、孙某某、张某庚、肖某辛、李某壬等人的陈述,同案犯秦俊峡、于某某、梁某某、李某癸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共同证据,三被告人的年龄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某、张某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犯罪情节较轻,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绑架罪;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单独或结伙窃取公私财物,其中王某乙参与20次,价值x余元,数额巨大;董某某参与7次,价值x余元,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有立功表现,经查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审理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共同犯罪时的各自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x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

被告人董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x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

被告人张某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

上述罚金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邵红伟

审判员张绍云

审判员徐群生

二0一0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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