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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2010年5月1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代某察员李海波、被告人陈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南闫公路由北向南行至4公里+815米处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致乘车人员王年梅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乙、杨某某、沈某某、王年百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10年5月21日,渑池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陈某甲未取得机动驾驶证,驾台安全设施不全的无号牌机动车,违反机动车载客规定,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亲属不再追究被告人其他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乙、杨某某、沈某某的陈某、证人代某某证言、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死亡医学证明及照片医疗诊断书、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驾驶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无号牌机动车,违反机动车载客规定,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积极救助被害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小伟

代某判员李辉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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