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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时间:2006-05-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法刑初字第147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95年1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2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2月23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05年12月7日被羁押,200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戴云(女,在逃)自2005年以来,在本市海淀区X村X号出租房内,进行各种证书的伪造活动。同年12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并从其出租房内起获其欲贩卖的盖有“中国政法大学”公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1本(已鉴定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中国政法大学证明、证人刘某、霍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孙某某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侵犯了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7日起至2007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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