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文霞,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左田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勤,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6)三法民壹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假肢费x元、辅助费x元,伤残护理费x元,抚养费合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郑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安装假肢费等合计x元。该款于2006年8月28日前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劳动仲裁费x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5020元,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5306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周芹
代理审判员王恕德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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