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山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山某某,男,骨龄大于18.4岁,维吾尔族。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山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X路X路口将被害人王×放在上衣口袋内的诺基亚N73手机盗走(价值2000元)。当被告人山某某逃至新都汇运动无限门口时被群众抓获。案发后手机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李××证言、提取笔录、收条、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抓获经过、洛阳市体育科研所生物年龄鉴定表、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秋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