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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柏力电子二厂与日本索尼株式会社、香港柏力(中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6-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柏力电子二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镇X村工业区安胜厂对面。

负责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深圳睿智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科技工业园科发路X号307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索尼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品川区北品川6-7-35。

法定代表人:安藤国威,代表公司总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胡晋南,广东万商律师事务所(原广东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宣红霞,广东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香港柏力(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沙田火炭禾盛街X—X号海辉工业中心X楼X—X室。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深圳睿智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科技工业园科发路X号307房。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柏力电子二厂(下称柏力二厂)因与被上诉人日本索尼株式会社(下称索尼株式会社)、原审被告香港柏力(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柏力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号为x。7)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索尼株式会社的全部诉讼请求,或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索尼株式会社(以下称甲方)、柏力公司、柏力二厂(以下称乙方)本着自愿、协商、平等、友好互谅的原则,就如下三个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涉及名称为“充电电池”的第x。X号外观设计专利和PL-x型号的被控侵权电池产品;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涉及名称为“充电电池”的第x。X号外观设计专利和PL-x型号的被控侵权电池产品;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涉及名称为“电池装置和用于电池装置的安装装置”的第x。X号发明专利和PL-x、PL-x、PL-x三款型号的被控侵权电池产品。

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承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与甲方上述第x.X号和第x。X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近似的电池产品;

二、乙方补偿甲方为本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所支出的办案费用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该笔款项在本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乙方一次性从银行转账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甲方承诺放弃要求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62、663和X号民事判决书;

四、在乙方按照上述约定履行本协议第一、二、三条的情况下,甲方承诺不再就第x。X号发明专利针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案件中的被控侵权产品向乙方提出任何某式的权利要求,甲方承诺不再追究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生产、销售PL-x型号和PL-x型号充电电池的行为。

五、上述三个纠纷案件一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共计x元,由甲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不得反悔。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贰份,一份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存档。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林广海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邓燕辉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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