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7-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4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金穗大厦X楼e室。

负责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德良,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金山区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X街X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诉被告上海市金山区X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德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3年3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金山县X乡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农业银行向工业公司发放贷款美金84万元;借款期限自1993年3月1日至1996年3月1日止;年利率为5.85%。同年底,工业公司被撤销,上述合同的权利义务由上海金珠农工商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金珠公司)承继。农业银行按约履行放贷义务后,金珠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2001年6月11日,原告依法受让上述债权,金珠公司对债权转让予以确认,金珠公司投资成立的上海鑫鑫时装厂(以下简称鑫鑫时装厂)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后金珠公司和鑫鑫时装厂均未履行还款及保证义务。现金珠公司和鑫鑫时装厂均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被告系金珠公司的投资人、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故被告应对金珠公司、鑫鑫时装厂负有清算责任。现原告为催款诉至本院,要求本院判令被告对金珠公司、鑫鑫时装厂的财产进行清算,并以对金珠公司和鑫鑫时装厂清算后的财产偿还借款本金美金84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农业银行与工业公司签订的《外汇贷款合同》及相应的《外汇贷款支付凭证》,用以证明农业银行与工业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2)《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及《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用以证明农业银行将债权(借款本金美金84万元及截止2000年7月13日的利息美金355,719.70元)转移给原告,金珠公司及鑫鑫时装厂均盖章确认。(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单》,用以证明工业公司的债务被金珠公司承继,鑫鑫时装厂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工业公司、金珠公司、鑫鑫时装厂的工商登记资料及金珠公司、鑫鑫时装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用以证明被告投资成立了金珠公司,金珠公司又投资成立了鑫鑫时装厂,现金珠公司和鑫鑫时装厂均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通过证据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确认为本案证据。

通过证据质证和庭审调查,查明:1993年,农业银行与工业公司签订《外汇贷款合同》,约定:农业银行向工业公司发放贷款美金84万元;贷款利率为挂牌利率加收20%按六个月浮动;贷款期限为1993年3月1日起至1996年3月1日止;如工业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则自逾期之日起按贷款人的规定对未还本息加收逾期利息等。合同签订后,农业银行先后分六次向工业公司发放贷款共计美金84万元。但借款到期后,工业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2000年7月,农业银行将上述债权(借款本金为美金84万元、截至2000年7月13日的利息为美金355,719.70元)转移给原告并通知工业公司及鑫鑫时装厂,金珠公司与鑫鑫时装厂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上加盖公章确认,均保证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2001年6月11日,原告向工业公司、鑫鑫时装厂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催收上述贷款。金珠公司盖章确认收到,鑫鑫时装厂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至2003年6月11日。但至今,金珠公司、鑫鑫时装厂均未履行还款及保证还款义务。

另查明:金珠公司系由被告投资成立,鑫鑫时装厂由金珠公司投资成立,现金珠公司及鑫鑫时装厂均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农业银行与工业公司签订的《外汇贷款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农业银行按约履行放款义务后,工业公司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农业银行将债权转移给原告,金珠公司表示对工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并在原告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盖章确认,鑫鑫时装厂又愿为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金珠公司和鑫鑫时装厂均应恪守承诺承担还款义务。现金珠公司和鑫鑫时装厂均未履行各自义务,又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故被告对其投资成立的金珠公司及金珠公司投资成立的鑫鑫时装厂负有清算及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原告债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金山区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上海金珠农工商实业总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美金84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罚息(截至2000年7月13日的利息和逾期还款罚息为美金355,719.70元;2000年7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美金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上海市金山区X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上海鑫鑫时装厂的财产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16元,由被告上海市金山区X镇人民政府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克强

审判员周某

代理审判员朱雁军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文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