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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0年3月27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于2009年8月6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至1999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XX等人窜至西华县X镇、东夏镇、皮营乡、淮阳县X乡、曹河乡等地,盗窃四轮车、摩托车、三轮车、电视机等物品,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第三起、第六起盗窃辩解其没有参与,对其它指控没有异议,认识到了犯罪。

经审理查明:

1、1999年阴历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XX(已判刑)、徐XX(已判刑)三人窜至西华县X镇谢庄谢亭家,将谢X放在其家门楼外东边的洛阳产17匹四轮车车头盗走,经鉴定该车头价值6000元。该车已提取退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谢X的陈述,证人王XX、徐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价值鉴定结论书以及退赃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1999年农历8月初四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XX、关XX(已判刑)三人窜至西华县X乡矿桥刘庄大队王XX家,用卡钳剪断大门锁,将其放在院内门楼下面的中州17匹四轮车车头盗走,后王XX将该车以2800元卖给其同村的王XX,赃款三人均分,经鉴定该车价值5500元。现四轮车头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王XX的陈述,证人王XX、关XX的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1999年秋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XX、王XX(已判刑)三人窜至淮阳县X乡X村申X家,用卡钳剪断大门锁,盗走一开封产17匹四轮车车头一辆,后王XX将该车卖掉,得赃款2000元三人均分。经鉴定该四轮车车头价值56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XX、王XX的证言证实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去淮阳齐老大申庄北一家盗窃一四轮车头后卖掉三人分赃的情节,与失主申红陈述其放在家院墙外头朝西的开封17匹四轮车被人偷走的情节相印证,且有价值鉴定结论相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1999年阴历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XX、王XX(已判刑)三人窜至西华县X街刘XX家盗走潍坊17匹四轮车车头一辆,后该车被顾春兴卖掉,得赃款2000元三人均分。经鉴定四轮车车头价值5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刘XX的陈述,证人王XX、王XX的证言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1999年阴历8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XX、王XX、顾XX(在逃)四人窜至淮阳县X乡小学附近,将侯XX放在柳林乡小学大门口的洛阳180型四轮车头盗走,后由王XX把车头卖掉,赃款四人均分。经鉴定四轮车头价值5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刘XX的陈述,证人王XX、王XX的证言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1999年农历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X、王XX(已判刑)窜至淮阳县X乡X村一组齐XX家,将其停放在其家门楼下的焦作产15匹四轮车车头盗走,后因车坏,三人弃车而逃。经鉴定该车头价值28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XX、王XX的证言证实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去淮阳齐老项政府北一庄偷一四轮车后因坏弃车的情节,且与失主齐XX陈述其家焦作产的15四轮车被人偷走的情节相印证,且有价值鉴定结论相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7、1999年秋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XX、王XX(已判刑)窜至淮阳县东北陈庄东头一家,将该家开封产17匹四轮车车头盗走,后王某某将该车开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500元。后王某某家人将此车交到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刘XX的陈述,证人王XX、王XX的证言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8、1999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XX、王XX、徐银立窜至淮阳县X乡原农场陈XX家,翻墙入院,盗走其飞彩牌机动三轮车一辆,后又窜到陈XX家厨房内,盗走800斤豆种,一节下水管、一个喷灌机、一台柴油机、一个煤气罐,后因车坏而弃掉。经鉴定所盗物品总价值60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XX的陈述,证人王XX、王XX、徐XX的证言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1999年农历8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XX、王XX窜至西华县X镇X村郑立美家,将黄XX放在郑XX家的中华125型摩托车一辆盗走,后被王XX在西华县城丢失。经鉴定该车价值665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99年收棉花的一天晚上,伙同王XX、王XX步行到东夏镇X村庄后的一家偷一辆摩托车啥牌不知道是辆125的事实;与证人王XX、王XX的证言相印证,且有失主黄XX陈述其放在郑XX家125中华摩托车被盗的情节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予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0、1999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XX、王XX、徐银立窜至西华县X乡地税所,盗走于XX黄某牌90型摩托车一辆和王XX的重庆80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两辆摩托车总价值3650元。后于太中的黄某牌90型摩托车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于XX、王XX的陈述,证人王XX、王XX、徐银立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退赃笔录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1、199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XX、王XX窜至淮阳县X乡X村张XX家,将其放在门楼下的脚蹬三轮车和自行车各一辆盗走,脚蹬三轮车王XX自留,自行车王XX自留。经鉴定总价值1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张XX的陈述,证人王XX、王XX的证言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2、1997年5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XX、王XX三人窜至淮阳县X乡X组于XX家,将其长虹21寸电视机、一台VCD、一对音箱、二个遥探板盗走,电视机王某某自留,VCD和音箱王XX自留,王XX给王x元。经鉴定总价值16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于XX的陈述,证人王XX、王XX、徐银立的证言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有下列证据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一份。

2、(2000)周刑初字第X号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王XX、王XX、关玉学、徐银立犯盗窃罪均被判刑。

3、西华县刑警队关于王某振东、王某碱、关玉学、徐银立盗窃案的调查报告。

上述证据,亦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参与盗窃十二起,盗窃案值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关于其没有参与指控的第三起、第六起盗窃,经查: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王XX、王XX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了这两起盗窃,且有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案发后,退出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6日起至2021年8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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