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05年12月6日被羁押,2006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北京市博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范某某、辩护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于2005年12月6日,在本市海淀区X路罗道庄桥附近非法运营时被民警查获,当场起获其伪造的京x机动车号牌一副及出租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一张。经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名誉和国家机关管理制度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6日起至2006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