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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时间:2006-05-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法刑初字第1409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05年5月31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05年5月31日,在本市海淀区上地创业大厦北侧的停车场内,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证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该证书。经鉴定,起获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证书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材料、抓获经过、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证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考试中心证明、证人张某、隗某某、柯某某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名誉和国家机关管理制度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张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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