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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与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案

时间:2006-06-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阳中法民三初字第8号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阳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梁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X镇销售使用标有“x”英文、“青苹果”文字和“青色苹果”图案的“青苹果沐浴露”,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梁某某辩称:被告不知道销售的“青苹果沐浴露”是侵权产品,同意以后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青苹果沐浴露”,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数目少一些。

经审理查明:1995年11月21日,经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给予阳春县裕华实业公司“x青萍果”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证为第x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洗发香波、护发素、去油剂,香皂、牙膏、花露水,雪花膏、沐浴液、去污剂;有效期限为:1995年11月21日至2005年11月20日止。1999年10月28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第x号商标,受让人为阳东县长春保健品有限公司。2000年11月14日,经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给予阳东县长春保健品有限公司“苹果图案”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证为第x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香波、洗衣用浆粉、清洁制剂、香皂、牙膏、化妆品、香水、喷发胶、上光剂、冬青油;有效期限为: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2000年6月21日,阳东县长春保健品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2002年4月21日,经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给予原告“x”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证为第x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非生产操作和医用去污剂,研磨材料、香料、化妆品、防皱霜、牙膏、百花香(香料)、动物用化妆品;有效期限为:2002年4月21日至2012年4月13日。200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第x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1月21日至2015年11月20日。

原告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在阳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是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在2003年6月6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书,有效期为两年。原告曾在广东卫视、辽宁卫视、福建东南台、湖南电视台等电视台播出大量青苹果产品广告。

被告梁某某销售的“青苹果沐浴露”在包装瓶并注明是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该“青苹果沐浴露”的主要特征:1、包装瓶正面上部显眼位置第一行使用了“x”英文词组。外形、读音、意思与原告第x号“x”商标基本相同。2、包装瓶正面上部的“x”英文词组上面印有一草绿色苹果图案,与原告第x号“苹果图案”商标近似;3、包装瓶正面显眼位置是蓝色“青苹果沐浴露”字样,与原告第x号“x青萍果”商标近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梁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商标权的“青苹果沐浴露”。

二、被告梁某某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阳东县长春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x元。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82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梁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某

审判员张喜来

审判员肖军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蔡旻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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