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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与被告黄某丁、黄某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建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系张章明配偶。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系张章明之子。

原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系张章明之女。

委托代理人:翁发祥,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芳,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系黄某丁之父。

被告: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0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某某、张某乙、张某丙诉被告黄某丁、黄某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建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要求被告黄某丁、黄某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费等共计x.98元,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3月31日22时55分,被告黄某丁驾驶闽x号轿车沿20朗傻涤槼X街往五丰桥方向行驶,途径202省道353K+700M处,该车在左转弯过程中碰撞行人张章明,张章明受伤后,先是被送到闽清县第二医院抢救治疗,花费医疗费用1066.32元,由被告黄某丁、黄某戊垫付。后张章明被送往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1日死亡,花费医疗费4758.88元。被告黄某戊花费闽x的车辆施救费430元,车辆修理费用3472元,花费张章明尸检费1200元。被告黄某丁于2010年4月1日通过刘贤辉转给原告x元。2010年4月7日,闽清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丁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章明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被告黄某丁系闽x号轿车驾驶员,被告黄某戊系闽x号轿车车主,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2010年5月24日,原告撤回对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丁、黄某戊一次性赔偿原告范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及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x元(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人民币x元)。

二、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371元,减半收取1685.5元,由被告黄某丁、黄某戊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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