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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冯某某绑架案

时间:2006-04-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鹤法刑初字第148号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鹤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月16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谭某某,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月9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冯某某犯绑架罪,于200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雪梅、郑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冯某某及辩护人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冯某某于2005年6月间密谋绑架任X锦或其儿子任X权勒索钱财后,曾多次跟踪其父子但无法下手,而将绑架目标转向任X权的媳妇温X贞。至2005年12月17日18时许,两被告人带备封箱胶布预伏在鹤山市X镇新升苑X号温X贞的车库附近伺机作案,乘事主温X贞驾驶粤x宝马小轿车入库放车之机,即冲进车库控制事主,速用封箱胶布将事主温X贞的口、眼睛封住,并捆绑其双手推上该车的后排座位立即驾驶逃离现场,先后将事主温X贞劫持到鹤山市X镇、鹤城镇、古劳镇及佛山市高明区等地。期间,被告人林某某用事主手机多次打电话向事主的丈夫任X权勒索人民币100万元,并威胁不准报警。双方经交涉,最后将赎金降为55万元,并先后约定任X权前往高明区X镇、仁和大桥交纳赎金。两被告人在准备收取赎金途中被民警追踪、堵截,最终驾车逃窜至高明区三洲机动车考场后一山脚下,两人弃车逃跑时将事主挟持上山。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劫取了事主手上的18K镶有南非钻石的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4650元)和诺基亚3120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00元)后两人潜逃。潜逃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将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420元,被劫戒指因被告人林某某认为是假货而扔掉。2006年1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归案后,冯某某提供线索,公安机关于同月16日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

以上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温X贞的陈述材料,证人任X权、张X珍、王X森、李X、郭X、李X红、卢X芯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立功说明材料,涉案物品价格估价鉴定结论书及痕迹鉴定书,现场勘查记录及作案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冯某某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在归案后,能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谭某某辩称,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先提出作案,并准备作案工具,而不是林某某;犯罪后林某中止犯罪的意念;同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和侮辱被害人;且本案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林某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希望从轻处罚。经庭审查明,有本案两被告人的供述材料相互印证在绑架作案前两被告人共同密谋,分工负责;并有两被告人的供述材料及本案被害人的陈述材料和有关证人证言一致印证两被告人实施犯罪期间相互配合,完成犯罪过程,犯罪后的赃物也是共同分赃,因此不影响本案对林某某的定罪量刑;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林某某有中止犯罪的事实,且本案两被告人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对事主进行捆绑、封口、封眼等行为也足以证明其行为对事主使用了暴力和侮辱;由于两被告人在绑架过程中劫取了事主的财物,因此不存在财产损失小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小的理由,其上述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称其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根据本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被告人冯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1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余荣炎

人民陪审员杜志豪

人民陪审员林某英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吕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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