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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犯抢劫罪。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姬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三人在北渡村准备盗割通信电缆时被北渡村治安巡逻队员当场抓获,分别从其三人身上搜出钳子、锯条、钢锯等作案工具,从刘某乙身上搜出张XX的银行卡并查明:2010年1月21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等人在湛河区X村铁道口附近抢劫张XX、魏X提包一个,内有x牌(型号:x)手机一部,三张银行卡等物品,手机价值289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结伙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等人在湛河区X村铁道口附近将被害人张XX、魏X按到在地,并照被害人魏X脸上打一拳,抢走提包一个,内有x牌(型号:x)手机一部,三张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手机价值289元。

另查明,2010年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三人在北渡村准备盗割通信电缆时被北渡村治安巡逻队员当场抓获,分别从其三人身上搜出钳子、锯条、钢锯等作案工具,从被告人刘某乙身上搜出抢劫得来的被害人张XX的银行卡。

又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07年8月2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2010年1月某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等人在湛河区X村铁道口附近抢劫二女性被害人财物的事实。

2、被害人张XX、魏X的陈述相互印证,证明2010年1月21日晚在湛河区X村铁道口附近被三名男子以暴力手段抢走提包一个,及包内有x牌手机、三张银行卡的事实。

3、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1日自己和其他巡逻队员将正准备盗窃通信电缆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抓获,并从一人身上搜出两张银行卡的事实。

4、其它证据:证人毛XX的证言、被抢银行卡照片、被抢手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辩证,其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刘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侯树丽

审判员万方

代理审判员朱兴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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