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宇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穆院赤子岗。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达成、严某某,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冼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佛山市南海区X镇横江圩童奇五金商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明新,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宇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冼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二初字第2285-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9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宇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某某,被上诉人冼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冼某某向宇运公司提供电解板,宇运公司支付相应的价款,双方还对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价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冼某某依约向宇运公司供应电解板,但宇运公司尚欠货款x元未付。
2005年10月17日,冼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宇运公司支付货款x元;2、宇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佛山市南海宇运电器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冼某某货款x元未付。
二、佛山市南海宇运电器有限公司按如下金额和时间向冼某某支付:佛山市南海宇运电器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9日之前向冼某某支付x元;佛山市南海宇运电器有限公司于2006年5月9日之前向冼某某支付x元;佛山市南海宇运电器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9日之前向冼某某支付余款x元和一审案件诉讼费4497元及财产保全费1267元,合计x元。
三、佛山市南海宇运电器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97元。
四、冼某某于2006年6月9日之前在佛山市南海宇运电器有限公司付清上述第二项的款项之后,应向佛山市南海宇运电器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x。29元的增值税发票。
五、佛山市南海宇运电器有限公司如没有按照上述第二项在规定的时间、金额范围内付款,冼某某则有权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海
代理审判员周珊
代理审判员马向征
二00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梁碧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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