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彩浓新世纪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林业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彩浓新世纪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X号院世纪茶贸中心X层B2-X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北京彩浓新世纪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林业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山后东小府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代厂长。

委托代理人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北京林业印刷厂法律顾问,现住(略)。

原告北京彩浓新世纪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浓公司)与被告北京林业印刷厂(以下简称林业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红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彩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林业印刷厂的委托代理人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彩浓公司诉称:2008年9月22日,林业印刷厂从彩浓公司处购买三种纸张合计货款x.96元,当日林业印刷厂签署确认书并传真给彩浓公司。确认书确认:付款期限为2008年10月22日,违约责任按逾期货款金额千分之三每日加付利息,确认书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确认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等事项。此后,林业印刷厂一直未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业印刷厂给付拖欠的货款x.96元及约定的违约金(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林业印刷厂辩称:送货单上无林业印刷厂盖章,签字的孙某凯不是林业印刷厂的员工;不能确认确认书是否为传真原件,无原告彩浓公司盖章,不具备合同要件,不能证明双方有合同关系。故不同意彩浓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2日,林业印刷厂给彩浓公司发送的《确认书》传真记载:需方(林业印刷厂)向供方(彩浓公司)购买“太阳”双铜(105g、889×1194、9令)、“恒联”双铜(128g、889×1194、5令)、“恒联”双铜(157g、889×1194、12令)三种纸张,货款总计x.96元,付款期限为2008年10月22日,交货地点为林业印刷厂,如需方到期日无法付清货款,按逾期货款金额的3‰每日加付利息。《确认书》上盖有林业印刷厂的印章,并有当时林业印刷厂法定代表人艾秋军签字。同日,彩浓公司将上述纸张送到林业印刷厂,并有林业印刷厂人员孙某凯签收。林业印刷厂收货后未支付x.96货款。

上述事实,有彩浓公司提供的确认书、送货单、企业信息查询,林业印刷厂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确认书》为热敏纸传真原件,盖有林业印刷厂的印章,并有当时林业印刷厂法定代表人艾秋军签字。送货单上有孙某凯签收。由于林业印刷厂明确表示不对印章进行鉴定,且其虽对孙某凯身份持有异议,未提供其工作人员的花名册、工资表等文件,林业印刷厂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确认书》及送货单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2008年9月22日,林业印刷厂给彩浓公司发送的《确认书》传真表明了林业印刷厂希望与彩浓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约),尽管彩浓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接受要约后是否进行确认并回传承诺,但是,彩浓公司于同日即按《确认书》实际履行了供货义务。故彩浓公司与林业印刷厂之间建立起来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彩浓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林业印刷厂接受了货物,即应按约定支付货款。《确认书》中关于需方违约按逾期货款金额3‰每日加付利息的约定,其中所称利息属于违约金性质,但按照约定彩浓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已过分高某所造成的损失,不符合“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故本院对具体数额予以酌定。综上,对于彩浓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林业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彩浓新世纪纸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一万四千四百四十五元九角六分;

二、北京林业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彩浓新世纪纸制品有限公司违约金七千元;

三、驳回北京彩浓新世纪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元,由北京彩浓新世纪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五十元(已交纳),北京林业印刷厂负担二百一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罗红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建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