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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温州市美亚水阀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03-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0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长宝,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美亚水阀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X村。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于1998年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水嘴手柄”外观设计专利,1999年4月29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x。5)。2001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大量制造、销售其手柄造型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的水嘴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因交涉不成,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温州市美亚水阀厂:1、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3、在《浙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温州市美亚水阀厂辩称:其生产的水嘴上的手柄系向案外人购买,但不知道该手柄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且被告现在已不再使用、销售该专利手柄,并愿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温州市美亚水阀厂停止侵犯原告王某某享有的“水嘴手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x。5);

二、被告温州市美亚水阀厂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四、双方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文彪

代理审判员何渊

代理审判员王某阳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申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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